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有哪些主體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發起人的區別是什么
發起人是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的發起人,或者是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股東。發起人享有股東的權利并承擔股東的義務,同時還須承擔發起人的義務。受讓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而成為股東的,不是發起人。 根據《民法通則》《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規 的規定以及發行審核的實踐,能否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1) 能獨立地承擔 民事責任 的自然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2) 企業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3) 除法律法規禁止其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之外,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4)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 (5) 具備法人條件并依法登記為法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合作社、經濟聯合社或代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具有投資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可以作為發起人。 (6)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 律師 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能作為其他行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7) 工會和職工持股會不能作為發起人。 (8)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進行 股權投資 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民事主體,不可作為發起人。 (9) 半數以上的發起人應該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 有限責任公司 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范圍有哪些
法律主觀: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募集設立以及發起設立方式成立公司,發起人的范圍限制:
1、發起人不得為正在接受刑事處罰的人;
2、發起人不得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發起人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4、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其他范圍限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十條規定:“公司發起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發起人時不能超過發起人人數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當發起人。”根據這一規定,下列人不能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一、自然人;二、私營企業;三、外商獨資企業。當時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與國家剛頒布的《私營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相銜接。該條例考慮到私營企業剛剛起步,資本規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規定私營企業應采取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對外商獨資企業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限制,則主要是基于外商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作出的。
但是在《公司法》的制定過程中,很多人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應當取消對上述主體資格的限制,以便和國際接軌。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私營企業,只要符合發起人的條件,如具備一定的資本等,都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認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擴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為發起人,這樣過渡比較穩妥,比較符合的國情。《公司法》基本上采納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見,沒有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作出限制,實際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這樣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國際作法相一致。
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 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可以于 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