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是什么
銷售假藥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是什么?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3、犯罪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4、客觀方面即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上生產銷售假藥罪屬于什么犯罪
一、釋義 生產、銷售假藥罪 ,是指違反藥品管理 法規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二、 立案 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三、 犯罪構成 要件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 生命健康權 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四、犯罪的認定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的,根據《 刑法 》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 生產、銷售劣藥罪 的區別界限: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五、量刑標準 1.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 罰金 。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六、刑法條文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這一問題的詳細討論和解析,我們可以知道這一 罪名 統稱為假藥罪,對于生產或者銷售的形式,則可在前面添加。所以對于很多罪名,其實法律都會以直接和易懂的名詞來進行命名。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為:
1、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
4、主觀方面為故意。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要件是主觀上必須是存在著犯罪的故意,在主體上的話是屬于一般的主體,在犯罪的客觀方面主要就是表現為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從而從事了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在客觀方面是人體健康安全和藥品管理秩序。
銷售假藥罪被認定是刑事案件罪,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要件
法律分析: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藥品監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權利。
二、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法律分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有:
1、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藥品監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權利;
(2)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客觀方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2、法律以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為:
1、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
2、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
3、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
什么是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
仿制生產假藥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于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于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并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