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限制減刑是什么意思(判決死緩限制減刑是什么意思)



死緩限制減刑是什么意思(判決死緩限制減刑是什么意思)
死緩限制減刑是什么意思(判決死緩限制減刑是什么意思)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有可能獲得減刑的機會。死緩限制減刑是指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受到一定的限制條件,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管、積極改造等,才能有可能獲得減刑的機會,這意味著罪犯必須表現出積極的改造態度和行為,才能有可能減輕原本判處的死刑刑罰。
一、死緩限制減刑什么意思
1、死緩限制減刑的意思是,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具體是:
(1)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2)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適用死緩的條件是什么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限制減刑是指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限制減刑意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死緩意思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即要先在監獄里服刑兩年作為考驗期,這段考驗期內沒有在犯罪,就可以不執行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限制減刑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殊犯罪規定最低服刑期間,犯罪分子即使符合減刑條件,實際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間的制度。
死緩可以改判,改判的條件: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根據犯罪情節和人生危險性等情況決定對被告人限制減刑;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后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
李發榮律師解析: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廣義的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減刑的范圍,還涵蓋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罰金、緩刑及因主刑減刑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死緩的核準法院:
1、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審查時應當提審被告人。
2、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準;
②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③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對于重新審判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
3、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裁定。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4、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5、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二審審理。高級人民法院經第二審審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6、同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此裁定立即生效,無需再經過核準程序。
法律分析:限制減刑意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緩限制減刑,是指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法律分析
一般不會,國家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解釋,限制減刑意為被判處死緩時,如果后期要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才可以減刑。死緩限制減刑的意思不是說不能減刑,但是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以沒有限制地減刑。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復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并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分析:限制減刑意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死緩限制減刑的意思是,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具體是:
1、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2、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年。
適用死緩的條件是什么?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綜上所述,死刑緩期執行且限制減刑的意思是針對一些特別罪名的罪犯和累犯,在死緩期結束后,變為無期徒刑,是不能隨意減刑,除了特殊情況,一般不能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