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不能上班勞動法怎樣規定(因病不能上班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企業職工因病不能上班工資待遇
法律主觀:
職工患病期間工資待遇: (1)兩個月內,發給原工資 (2)超過兩個月,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工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發給本人工資的90% B工作年限滿十年,工資照發。 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工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發給本人工資的70% B工作年限滿十年及十年以上,發給本人工資的80%。
法律客觀: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因病不能上班勞動法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職工請病假的證明必須由公司指定的正規醫院開據;員工拿回公司的病假憑證必須包括:1、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情診斷書;2、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假建議書。如果公司發現病假證明不合格將視為事假扣除該員工當天相應的工資及全勤獎;如有造假行為且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因病不能上班勞動法如何規定
因病不能上班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職工請病假的證明必須由公司指定的正規醫院開據證明等。
因病不能上班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職工請病假的證明必須由公司指定的正規醫院開具證明;員工拿回公司的病假憑證必須包括:1、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情診斷書;2、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假建議書。如果公司發現病假證明不合格將視為事假扣除該員工當天相應的工資及全勤獎;如有造假行為且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員工因病不能上班公司如何解除勞動合同想解除因病不能上班的員工,可以通過支付經濟賠償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工傷后不能上班如何處理:
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當地的標準發放。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向工傷保險基金及用人單位索要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工傷保險基金及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義務,可以到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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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員工因病可能長期不能上班,工資怎么發?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的天數,是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24個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長)。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之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之規定“二、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因病不能工作勞動法怎么規定
法律分析:應該先離職,與辭職不同,離職的概念大致分為申請離職和自動離職兩大類。這里主要講是申請離職,是指由于一定的原因,申請人向單位提出離開職務或崗位的要求,在離開崗位的事由消失后,再行回到原來的崗位或職務進行工作,當然也可以申請調動工作到其他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病不能上班,需要休息一個月.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 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病假工資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