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的特征是什么呢(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
下列選項中,符合承攬合同的特征有()。
【答案】:A、B、C
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2)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承攬人有權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
承攬合同的特征是什么呢
承攬合同的特征如下: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承攬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承攬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承攬合同特征如下:
1 、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 、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3 、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合同。繼續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區分標準。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于為給付時間的長短。
綜上所述,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為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此點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合伙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于固有的繼續性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什么是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勞務合同外最常見和普遍的合同。
承攬合同的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其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承擔責任。若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
意思是承攬人一般必須自己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承攬人還是責任人。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勞務合同(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
3、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
4、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
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務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雇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
承攬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標的特定,即承攬合同的標的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擔合同具有諾成性、雙務性、有償性等特點;
3、承攬合同的其他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承攬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具有法定解除權,但該權利的行使,若給承攬人造成損失,則需要根據承攬人的損失進行賠償。故法定解除權不可以濫用。
承攬合同的性質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
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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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承攬合同的特征:1、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2、工作成果不僅要體現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應的物質形態。3、承攬人是自己的名義,并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4、承擔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簡述承攬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法律分析: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