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收養人死亡是否就自動解除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系
收養人死亡不屬于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所以收養人死亡是不會自動解除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系的。同時根據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一、收養人死亡是否就自動解除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系?
解除收養關系就是指對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通過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由于收養關系的解除將會涉及到收養人、被收養人以及送養人的權利義務,因此,解除收養關系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根據以上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可以看出收養人死亡不屬于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所以收養人死亡是不會自動解除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系的。同時根據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而我們與父母的關系是不會因為父母死亡就解除的,這條法律同樣證明了收養人死亡是不會自動解除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系。
二、如何解除收養關系
領養關系的解除,具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除:
1、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領養關系。協議解除領養關系的條件是:
1須當事人同意。
就領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領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沒有成年的,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
協議解除領養關系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領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后,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并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領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要求解除領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后,對符合解除領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準予解除。
2、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領養關系。
一方要求解除領養關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解除領養關系,但在財產和生活困難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亦可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人民法院處理解除領養關系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1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2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4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準予解除。
以上就是我就收養人死亡是否就自動解除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系等問題為您做出的解答。雖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一般是不存在親緣關系的。但是一旦建立起了收養關系,其還是受法律保護的,而且很多情況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感情比有親緣關系的人更親,所以除非是收養雙方達成一致協議或滿足解除收養關系的其他條件,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去解除這種收養關系。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可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對收養關系解除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 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二、關于解除收養關系,法院會怎么判?
我國的法律對保護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非常看重的。如果養父母或者是生父母想要解除關系,法院在查明具體情況后,會遵循孩子的意見,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為基礎的條件下進行處理。
如果孩子的親生父母知道他在新的家庭中生活的不好,也可以要求解除關系,法院也會予以解除。如果已經成年的孩子和養父母的關系惡化,其中有一方堅決要求解除雙方的關系,一般也是準許的。
如果在收養孩子以后發現他們具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難以治療的疾病,想要解除關系是不被允許的,但親生父母在送養的時候刻意隱瞞,就可以解除雙方的關系。
三、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是什么
(一)收養關系成立后,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準予解除。
(二)由于養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三)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據此,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與收養人協議不成時,可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四)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予解除。
(五)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收養關系解除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長大成人并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卻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
收養關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恢復;已經成年并已獨立生活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恢復,則須以書面方式取得雙方一致同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收養的孩子可以解除收養關系嗎
收養的孩子可以解除收養關系。但需要滿足如下情形:
1、當事人就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一致;
2、因收養人存在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違法行為;
3、當事人關系惡化;
4、其他可以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
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后果如下:
1、對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的后果,收養關系解除后,其權利義務關系即行解除;
2、對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后果,解除后,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當事人應在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中明確約定關于補償收養人在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等費用的問題。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能要求補償,但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關系惡化而協議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是什么
法律主觀:
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①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②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后,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并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收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后,對符合解除收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準予解除。當事人自接到公證書之日起,收養關系即告終止。如果不符合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不予辦證,對有關糾紛,可建議當事人依訴訟程序提出請求。基層政權機關或戶籍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也要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按照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決定是否準予登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
法律分析:收養解除是收養關系依一定的方式而終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有哪些?
一、 解除收養關系 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有: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 收養 人不履行 撫養 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收養關系成立后,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準予解除。 由于養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予解除。 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收養關系解除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長大成人并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卻年老 喪失勞動能力 又無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 收養關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恢復;已經成年并已獨立生活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恢復,則須以書面方式取得雙方一致同意。 綜上所述,因為家庭沒有孩子而造成遺憾的夫妻會選擇到某些合法的機構 領養 一個孩子,但是如果作為養父母并沒有盡到職責或者與孩子之間有了合法的共識是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關系,當然也有可能是養父母對孩子做出了違法的情節而被迫解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