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無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條件
法律主觀:
一、無效建筑施工 合同 后果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對于該種情況,承包人享有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但沒有利潤請求權。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3、修復后的建筑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
二、無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條件
無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條件: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除此之外,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問題
1、在建設工程案件的審理中,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這根主線。工程質量是承、發包人共同的生命線,它關系到社會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2、建筑施工合同無效時折價補償原則,而不是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原則。雖然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即具備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
3、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應予駁回。對于無效的建筑施工合同需要分析 設工程經竣工驗收情況,如果合格承包方有權或者價款,反之可要求承包方修復。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如下:
1、承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4、違法分包、轉包的。
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專業承包合同需要的材料如下: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權簽訂合同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
4、承包人為外地企業的,應提交承包人資質證書以及項目經理(建造師)資格證書復印件(核原件);
5、招標工程,應提交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招標(發包)程序完成證明書”或“中標通知書”復印件(核原件);
6、非招標工程,應提交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注冊執業專用章及編制單位公章的工程預算書原件,同時需提交該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復印件。政府投資工程(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工程、應急建設工程和搶險救災的建設工程)還需提供審計專業局出具的審計報告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
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合同法》第272條: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第78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建筑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法律分析:(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二)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三)承包人非法轉包、違反分包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形建筑施工合同無效:
1、未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的建筑施工合同;
2、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3、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未按照規定訂立相關文件的;
4、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條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