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按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嗎(股權不能被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而轉讓)
法院可否按強制執行程序來轉讓股權?
法律主觀:
強制執行轉讓股權的方式:
1、強制股東抽回出資來抵償債務;
2、取消公司設立或解散公司,以收回股東出資用來償債;
3、執行股東股權的收益來償債;
4、強制股東轉讓出自來償債。強制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用于償還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法院能否強制執行股權變更
法律主觀:
財產性是股權的最基本屬性。股東因其出資行為,以實物或金錢為載體,將其出資轉化為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是股東財產性權利的集合體,股權在變價時又可以價錢形式量化,因此股權具有典型的財產性。根據強制執行理論,凡具有財產價值者,均可為執行的標的,由此可見,股權的財產性是股權可供強制執行的前提。股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項基本內容。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資產受益權。具體包括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是純粹的財產性權益。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公司利益為目的,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他,如公司經營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共益權雖不是純粹的財產權,但其仍圍繞著財產權這一核心而設,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財產權益。因此,股權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權強制執行的物質基礎。股權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公司是以資本為基礎而設立的企業,股東的地位以股東擁有的股份額為唯一確定的標準。股權的資本性決定了股權的非身份性和可轉讓性,既該股東與他人合意,可按股權的經濟價值將股權轉讓給他人,他人因而成為股東并享有股權。股權的轉讓以股份或出資的轉讓為標志。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形式體現的股權基本上是自由轉讓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在股東間的轉讓也不受限制,但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受到一定限制,一般要求國內公司須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而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的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并經審批機構批準。綜上,股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因而能夠被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股東能否轉讓股權
法院可以按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院如何強制執行股權
法律主觀:
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 強制執行程序 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從上述法條來看,公司法對于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規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東欲對外轉讓股權,必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經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否則無法轉讓.該法定形式是書面通知其他股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人民法院如何強制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權
法律主觀:
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該負債股東的財產性權利——股權以強制轉讓的方式變現清償或折抵 債務 。強制轉讓股權應當先按照 股權轉讓 的一般規定進行,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或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在公司的股權或投資權益予以拍賣、變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其他股東對執行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轉讓股權嗎
可以的,在實踐中, 強制執行 股權的方式為以下四種: 1、強制股東抽回出資來抵償 債務 ; 2、取消 公司設立 或解散公司,以收回股東出資用來償債; 3、執行股東股權的收益來償債; 4、強制股東轉讓出自來償債。 《 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 強制執行程序 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院可否按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呢
法律分析:強制執行股權的方式為以下四種:1、強制股東抽回出資來抵償債務;2、取消公司設立或解散公司,以收回股東出資用來償債;
3、執行股東股權的收益來償債;4、強制股東轉讓出自來償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