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的后果是什么(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法律分析: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應分為兩類,一類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應作為無效合同,另一類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并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只是損害了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對這類合同應按可撤銷合同處理。將其按可撤銷合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脅迫、欺詐訂立的合同的處理辦法
脅迫、欺詐訂立的合同的處理辦法如下:
1、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成立需要具備哪些要件
合同成立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1、須有兩方以上訂立合同的當事人;
2、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內容經協商一致,達成合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欺詐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合同欺詐的后果為行使欺詐行為的當事人一方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并且對于因欺詐簽訂的合同,受欺詐方可以申請撤銷,并要求欺詐方承擔受欺詐方遭受損失的賠償責任。欺詐的財產數額較大的,可能涉嫌成立合同詐騙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經濟法題目)?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或者趁人之危訂立的顯示公平的合同,均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合同自始無效。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現行民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的民法規范秉承意思自治的原則。所謂意思自治,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是否進行法律行為,進行什么樣的法律行為。對于當事人實施的法律行為,法律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賦予行為相應的法律效果。但是并非在任何情況下,法律均應按照當事人的意思來確定法律效果。對于那些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行為,法律才予以認可。如果法律行為的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不自由,那么法律就不應該嚴格按照當事人表達出來的意思,賦予行為相應的法律效果。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不自由的情況下,應該允許當事人撤銷法律行為。基于這種考慮,法律規定了幾種可以撤銷的法律行為,包括以欺詐的手段實施的法律行為、以脅迫的手段實施的法律行為、趁人之危實施的顯示公平的法律行為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屬無效合同,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呢?
沒有損害到國家利益,屬于可撤銷合同。
法律分析
無效合同具有如下特征:具有違法性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一)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第一,單方返還。第二,雙方返還。(二)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