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根據刑法的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
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十個)
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3、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五個)
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4、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九個)
包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九個)
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駕駛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
法律解析: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是指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負有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
法律依據:
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罪都有重大事故的發生,并且行為人對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但兩者有明顯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范圍要廠,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一般職工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種不作為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作為形式的犯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都是由于行為人未盡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構成的犯罪。兩者主要有以下共同之處: (1)在主觀上均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2)犯罪主體均為特殊主體,都要求具備法定身份; (3)犯罪客觀方面都可以以不作為方式構成犯罪; (4)兩罪的構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兩者的區別非常明顯: (1)侵犯的客體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于瀆職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具體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犯罪主體不同。盡管兩者都是特殊主體,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工作人員。 (4)犯罪發生的場合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玩忽職守罪發生在國家機關工作管理職能的職務活動中。
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認定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
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當中有一種刑事犯罪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這是很重要的罪名,通常發生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內,造成的后果也是較為嚴重的。那么司法實務中該如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進行認定呢?我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如何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別
危險物品肇事罪雖然是一般主體的犯罪,但是廠礦企業職工因為違反有關危險品的生產、運輸、使用的管理規定,而造成責任事故的,應當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處理。
1、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體是單位,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企業職工。
2、行為方式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工程質量事故;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職工或者生產指揮人員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
(二)本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有關單位不重視勞動者的安全,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事故的情況。設置本罪名意在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懲治違反《勞動保護法》的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是針對職工違章作業造成事故進行懲罰。
(三)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與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的區別
1、發生的場合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一般發生在業務活動中,具有業務過失性質;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則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日常生活不夠小心謹慎而導致嚴重后果,屬于普通過失。
2、主體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比如廠礦企業的職工和鐵路、航空職工;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3、行為特點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通常違反業務規章;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通常違反生活常理。
二、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處罰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實踐中,情節特別惡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后果的。主要是指:致多人死亡;玫多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造成了特別惡劣的政治影響。
2、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特別惡劣的,如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多次意見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已發生過事故仍不重視勞動安全設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犯罪行為人的表現特別惡劣的。如重大事故發生后,行為人不是積極采取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后果擴大,而是只顧個人逃跑或者搶救個人財物,致使危害結果蔓延擴大的;事故發生后,為逃避罪責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企圖嫁禍于人的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哪些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12個罪名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類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不特定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個重要特征。如果行為人的犯罪目標是指向特定的人身和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構成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或侵犯財產罪,應根據其他相應的罪名定罪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