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還款該如何處理(被法院判決還款后怎么處理)
判決后還款通過什么途徑
判決書下來后的還錢方式: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法律并沒有對還款方式進行限定,因此債務人既可以選擇現金、財物履行,也可以通過轉賬履行。
具體還款的方式:
1、通過與承辦法官聯系,在法院將錢轉交給對方,這樣避免對方到時賴賬;
2、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給對方,可以備注下是由于法院哪個案子的判決給對方的;
3、被告人可直接找原告協商,雙方確定如何交付,然后按約定時間進行交付,再讓對方出具個收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被執行人想要履行還款該怎么做
債務糾紛中被告敗訴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把錢交給原告的,按照規定,判決書生效以后,一般情況下有執行判決書義務的當事人把錢交給權利人即可。經過承辦法官同意的,被告方也可以把權交給法院,再由法院交給原告。
法律分析
案件判決書生效后,被告應主動履行,履行可以直接通過雙方協商然后交付,也可以通過承辦法官溝通,由被告交給法院再由法院轉交給原告。民事判決以后,有執行判決書義務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應當直接將錢交給權利人,如雙方為了避免爭議,并且經法院承辦法官同意的,也可以通過法院來進行中轉。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法院不會進行相應的通知包括涉及財務糾紛時也不會干涉,如果對方未履行判決,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律程序來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到損失。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判決書下來沒能力還款怎么辦
一、法院判決后無能力償還怎么辦
1、法院判決之后如果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分期償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百二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在任何時候,包括主刑執行完畢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折抵,扣除行政處罰已執行的部分。
二、因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罰金確有困難怎么解決
1、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罰金確有困難,被執行人申請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罰金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以內作出裁定。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準許;
2、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
法院判決還錢,但就是不還怎么辦?
判決還錢后,被告人拒不還錢的,原告可以向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則強制執行中止,強制執行必須為被告人以及被告人所供養人保留必要得生活費用資產等。
法律分析
欠錢不還被起訴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還談不上有什么后果,如果在法院判決生效后拒不履行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并采取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導致無法執行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人民法院判決后,欠債人仍不償還借款,即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罰,(一)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二)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三)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四)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五)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六)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