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于公司解散與清算問題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破產或解散的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1、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 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股東會決議 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 公司資不抵債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 企業破產法 》的程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 清算組成員 組成不同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 破產管理人 員名單中以法定程序(搖號)和方法選任。 4、債權人的作用迥異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 債權人會議 ,參與 破產清算程序 ,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公司解散事由:公司自行解散、強制解散、司法解散、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公司破產。2、清算辦法:公司清算是公司終止的必經程序,一般來說,清算有兩種形式,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按照破產清算的程序來進行,非破產清算由股東成立清算組,自公司章程出現的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內成立,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公告60日,30日內申報債權,并進行登記清償,時間在法律上沒有明確限制,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關于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公司解散與清算法律制度有這些規定: 1、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 3、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4、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