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
勞動者合同到期公司不需簽經濟補償金按照多少賠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金,要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待遇的標準來進行賠償,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但如果是屬于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是無法賠償的。
一、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金是多少?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金的賠償,要根據實際而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1.協商(和解)
(1)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除外。
2.調解
(1)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主動調解。
(2)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A.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B.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
C.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
3.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
(1)仲裁時效: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例外: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舉證責任倒置: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由單位舉證,否則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3)集體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
(4)仲裁裁決:下列爭議做出的仲裁裁決對用人單位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該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B.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
4.訴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屬于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合法的要求賠償,對于用人單位拒不賠償的,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
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企業要不要賠償
勞動合同終止后如果用人單位主動決定不續簽的,不要賠償勞動者,但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單位要補償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要向勞動者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者可要補償:
1、經常會聽到這樣一個誤區,勞動者和公司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了,雙方勞動關系到期結束。此時,公司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補償金;
2、這樣的誤區是大家往往不知道或者忽略了用人單位有合同到期后繼續與勞動者續約的法定義務。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到期后,勞動者提出續簽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應當承擔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義務;
3、所以,在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前一個月,如勞動者擬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主動向用人單位主張續簽事宜。如勞動者未在勞動期限屆滿前提出續簽且離職的,將有可能被認定了勞動者本人不同意繼續履行勞動,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無需支付補償費用,雙方勞動關系期滿終止。
綜上所述,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有其它法律問題,請咨詢知芒網律師。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么算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如下: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發放不低于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贈加醫療補助費,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換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助于勞動者再次求職時,證明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辦理檔案轉移、社保關系轉移以及辦理失業登記等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單位出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辭退員工是否賠償應當區分具體情況,
以下7種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無過失性辭退;
4.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合同;
5.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從而進行經濟性裁員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7.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能口頭通知嗎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一般不能口頭通知。如果員工具有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的,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的方式來與員工解約,或者額外向其支付代通知金和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一般不能夠口頭辭退具有該情形的員工。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么算?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況,那么按照第四十七條標準進行補償,4年工齡的話,補償4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么按照第八十七條規定,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也就是8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
法律分析:1、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而終止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