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辭職后不上班是否屬于曠工
提出辭職后不上班屬于曠工嗎
法律分析:屬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提出辭職后用人單位沒有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合同并非自動解除,仍需一定期限,因此提出辭職后不上班屬于曠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出辭職不去上班
法律主觀:
勞動者提出辭職后不上班,如果無正當理由或者未請假的,屬于曠工。如果勞動者的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立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勞動者書面提出辭職的,要三十日后才解除勞動合同,在此之前仍然是需要上班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出辭職后不上班屬于曠工嗎
勞動者在提出辭職后不上班,如果無正當理由的,一般屬于曠工。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出辭職的,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單位;過了試用期提出辭職的,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而在期限屆滿前仍然是需要繼續上班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提交離職申請后不上班算曠工嗎
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還未立即同意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要安排上班或值班,就是曠工。
遞交辭職報告后,用人單位未同意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曠工導致用人單位以制定的規章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提出辭職后不上班屬于曠工嗎
1、遞交辭職報告后不去上班算曠工的,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辭職的除外。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提交了辭職多久后離開不算曠工呢?
1,提交辭職后在離職時間未到之前不去上班算是曠工,
因勞動者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該勞動者承擔。
2,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需要提前3天。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上班算不算曠工
法律主觀:
請假不予批準不來上班的一般屬于曠工。曠工的具體規定要根據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若勞動者請假有合理理由且符合規定的程序的,用人單位應予批準;若不符合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不予批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離職當天不上班算曠工
法律分析:一個月勞動者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離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可以當作曠工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