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想占用公共用地應該怎么辦呀(物業占用業主公共用地搞車位,怎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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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占用公共區域
法律分析:物業公司使用公共場所應獲得全體業主的同意,否則不能占用。即使之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有書面約定,把設備層劃撥給物業公司作辦公用地,但物業公司對設備層只有管理權,沒有使用權。如果要使用,物業公司必須與業主溝通,獲得全體業主的同意。如果有業主委員會,可以與物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走司法途徑維權。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占用公共用地怎樣舉報
法律分析:可收集相關證據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舉報,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相關違法人員予以罰款,限期拆除以及退還非法占用地的行政處罰。若相關行為人的非法占用行為對占用地的環境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造成較大影響的,還可以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物業想占用公共用地的怎么辦
物業想占用公共用地需要征得 業主委員會 的同意,物業未經許可擅自占用公共用地的可以要求業委會進行協商,要求其返還占用的公共用地,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基層組織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物業想占用公共用地怎么辦
物業想占用公共用地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建筑區劃內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雖未登記但系為保障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設的配套設施均為全體業主共有。經業主許可以及業主大會的同意后,物業可以占用公共用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共綠地被占用我們應該怎么做
法律分析:
住戶可以以相鄰權起訴。小區綠地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任何業主無權占用歸個人使用。如果要改變原有綠地功能就必須小區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如果物業、居委會督促無效,且城管執法無效,業委會可以以共有權起訴,要求其停止侵犯、排除妨礙。開展步驟大致如下:1、協商。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小區內出現上述問題,主要應由物業出面負責處理。在接到舉報后,城管部門有義務到現場執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衍生問題:
破壞小區綠化違法嗎?
小區公共綠地不隸屬業主個人或物業公司,而是歸小區所有業主共同所有,小區是居民共有的生活場所,每個人都有維護良好生活環境的義務。小區業主私自破壞已經建設好的綠化帶是違法行為無疑。當小區遇到綠化被破壞,物業公司應當第一時間進行制止破壞行為,還要向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報告,根據行為情節嚴重與否,應當和相關部門進行相應罰款或者要求恢復的處理。物業處理不了的,可以向當地的規劃局進行投訴。
小區物業占用公共綠化地建停車位,如何維權,向什么部門投訴?
小區物業占用公共綠化地建停車位,可以向小區范圍內的社區辦事處投訴維權。
法律分析
物業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經營物業管理業務的企業型經濟實體,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屬于服務性企業,與業主或使用人之間是平等的主體關系,接受業主的委托,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特定區域內的物業實行專業化管理并獲得相應報酬。物業管理企業在實施物業管理時,第一大類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須做好的。同時,根據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確定第二、第三大類中的具體服務項目與內容,采取靈活多樣的經營機制和服務方式,以人為核心做好物業管理的各項管理與服務工作,并不斷拓展其廣度和深度。根據使用功能的不同,物業可分為以下五類:居住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政府類物業和其他用途物業。不同使用功能的物業,其管理有著不同的內容和要求。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商業物業有時也稱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取持續增長回報或者可以持續升值的物業,這類物業又可大致分為商服物業和辦公物業。商服物業是指各種供商業、服務業使用的建筑場所,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儲、休閑康樂場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