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協議合法嗎(夫妻放棄財產約定協議有效嗎)
夫妻倆簽的財產協議有效嗎
法律主觀:
夫妻雙方簽訂的 婚前財產協議 是具 有法律效力 的,當一方當事人選擇以該協議的內容為依據 提起民事訴訟 時,法院可以強制性要求雙方當事人依照協議的內容進行互相對待給付或者確定所爭議的的財產的所屬問題。夫妻雙方所訂立的婚前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是雙方當事人事前為避免婚后產生對財產爭議問題時所訂立的解決措施,故除了該協議是基于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訂立的外,該協議在雙方簽字時即生效,而且該協議的效力具有公信力,雙方一經簽字就要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之間財產協議書受法律保護嗎
法律主觀:
夫妻之間寫的協議書受法律保護,只要該協議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雙方簽協議書行為的意思表示真實,且雙方是在簽訂協議書時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書在簽訂后有經過雙方簽字確認,并注明日期,那么該協議書就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護。,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要想對抗第三人必須證明第三人知道協議,或者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夫妻之間財產協議約定有效嗎
法律主觀:
夫妻之間約定共同財產分配有效,財產協議在夫妻雙方自愿、平等的情況下,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有法律效力。
夫妻婚內簽訂的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指夫妻之間)和對外效力(指對第三人)。
對內效力,夫妻對權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對外效力,主要考慮的是在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保護夫妻財產權的同時,要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對財產約定的,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按照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進行償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