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戶口本上應該怎樣寫
如果二婚戶口本上會顯示什么
法律主觀:
戶口簿婚姻狀況一欄里,只有“未婚”、“已婚”、“離異”三種選項,因此再婚后婚姻狀況欄里,應是“已婚”。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婚戶口本寫已婚還是再婚
已婚。
根據查詢找法網顯示,戶口本上婚姻狀況一欄,只有三種顯示方式:未婚,已婚,離異,即使是再婚的,也是顯示已婚,但是戶籍管理系統不會自動生成,需要當事人自己申報,辦理再婚后,戶口本上顯示已婚字樣,不是顯示再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離異再婚戶口本上應該怎么寫
法律分析:離婚后再婚戶口本填已婚。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離婚以后再結婚,戶口本上怎么寫????
在辦理離婚或者結婚登記后:個人的戶口本中不會自動顯示婚姻狀態,民政局也不會主動將離婚或結婚登記的情況通知派出所,除非個人持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要求變更登記時才會顯示。
戶口本中有“婚姻狀況”一欄,依法應當據實填寫。具體的填寫要求為: 根據本人的情況,已結婚的填“有配偶”,結婚后配偶死亡的填“喪偶”,結婚后離婚的填“離婚”,離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擴展資料
再婚戶口本領證流程:
1、申請
需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籍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2、受理
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
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
問雙方是否自愿,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
5、 發證
辦理登記手續后,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系
二婚也可以享受婚假
1、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天數根據不同地區規定會有所不同,但最少為3天。
3、由于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所以要提前與公司商量好請婚假的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新人領結婚證遇烏龍:戶口本上顯示“已婚”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在線-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要及時更新 否則將來辦事麻煩大
離婚再復婚戶口本上怎么寫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戶口本婚姻狀況的變更,是需要自己去戶籍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
1、初次結婚時,如果雙方戶口未進行變更,則雙方戶口本都顯示“未婚”。離婚后再婚,如果要去辦理戶籍登記,則需要提供離婚證明,變更后戶口本顯示“已婚”。
2、初次結婚時,如果雙方進行了戶口變更,則雙方戶口本都顯示“已婚”。離婚后再變更,則顯示“離異”。再婚,去戶籍登記機關登記的,變更后顯示“已婚”。
所以,離婚后再婚戶口本一般填“已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