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可以申請幾次強制執行)
夫妻共同財產是否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能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能被強制執行,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強制執行案中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能被執行嗎
如果有證據證明屬于家庭共同財產的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共同財產里屬于被執行人的份額。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生效裁判文書往往不對債務的性質作明確的表述,也不表述被執行人配偶應承擔義務。依據債的相對性,按照法律文書的既判力原則,被執行人配偶不是償債主體。然而,基于相關法律事實的認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予以執行。如果確認債務性質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執行人配偶應為連帶債務人,但要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首先要解決執行名義的問題,即生效的法律文書只明確債務人為夫妻一方,另一方承擔債務缺乏生效法律文書依據。有觀點認為,即便有證據證明系共同債務,從堅持判決既判力的角度,應認定判決書確認的債務人為個人債務,不應當把夫妻另一方作為連帶債務人,否則將引起既判力的無限擴張。執行實務操作中,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做法,一是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不予執行,或終結執行或中止執行程序,由債權人再行訴訟,取得對債務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后,再予以執行。二是在執行程序中,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提供證明該債務為共同債務的證據,法院經審查聽證程序,確認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三是法院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直接確認被執行人配偶為責任義務主體,同時對相關財產直接作出查封、凍結和扣押強制措施,在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異議時,再行聽證審查,且由被執行人配偶就該債務不是共同債務進行舉證。所以有證據證明屬于共同財產的,可申請強制執行其配偶名下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有房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夫妻共有房產可以強制執行。
夫妻共有房產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流程主要是審查立案、通知履行、準備強制執行、實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間要分情況,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是兩年,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申請人在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六個月內法院應當采取強制執行,否則申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強制執行的特征如下:
1、執行只是國家機關實施的行為。執行權是國家的一項公權力,只能由國家機關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單位或者公民個人行使。在我國,行使執行權的國家機關是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進行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這實際上是由民事執行程序的目的決定的;
3、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具有強制性;
4、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執行主體,是指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能夠引起執行程序發生、變更或終結的人。執行主體包括執行機構、執行當事人和執行參與人。執行機構,又稱為執行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民事執行權,專門負責從事執行工作的職權組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九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