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如何處理(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
公司強迫員工加班怎么處理?
如果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舉報:一、可以把公司規避勞動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及證據都搜集起來,一起通過信件的形式郵寄給當地勞動部門的信訪或者監察部門來處理。二、直接帶上相關的資料到勞動部門的信訪部門進行填報舉報,一般勞動部門都會對舉報人保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迫加班如何處理?
如果遇到被迫加班的情況,以下是一些應對措施:
1.了解公司的政策:首先了解公司的加班政策,了解加班的時長和工資報酬等相關規定。如果公司的政策不允許強制加班,可以引用公司的政策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2.與上級進行溝通:可以與上級進行溝通,向其表達自己的困難和疑慮,協商解決加班問題。嘗試與上級商量加班的原因和時長,并請求合理的補償和安排。
3.組織其他同事:如果多人遇到被迫加班的情況,可以組織其他同事一起向上級提出訴求,共同維護自己的權益。
4.尋求法律幫助:如果被迫加班的情況已經嚴重影響到自己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可以尋求法律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處理加班問題時,需要保持冷靜和理智,避免采取過激的行動,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解決方案。同時,我們也要提醒自己,合理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是非常重要的,不應該以犧牲自己的健康為代價。
在就業中,面對用人單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應如何維權?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強迫我們加班怎么辦?
被迫加班時,員工可以不同意加班。用人單位強制加班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行政部門可對用人單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勞動者進行了加班的,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所謂違法加班指的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行為。違法加班在實務中表現為強迫勞動者加班和讓勞動者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以及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加班時限安排勞動者加班。上述三種形式均屬于違法加班。一提起違法加班,很多用人單位在被投訴時往往主張已經或者將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或者安排勞動者補休。
被迫加班時,員工可以不同意加班。用人單位強制加班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行政部門可對用人單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勞動者進行了加班的,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被迫加班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一、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要補償金
有的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強制性安排加班,這種違法行為實際還同時構成了強迫勞動者勞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該法第三十八條還規定了,如果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勞動,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此種條件下的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可以依法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二、超時加班,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甚至主張民事賠償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超時加班,實際系規章制度嚴重違法,此種情況下同樣可以作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的合法條件,同時如果上述強迫加班的行為導致勞動者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因為此時用人單位的行為構成了對勞動者健康權的侵害。
三、遭遇強迫加班,要學會取證
勞動者遭遇用人單位強迫加班的情況,要注意留下證據。這種證據可以是錄音、微信記錄也可以是其他可以證明案件事實證據。但是無論是哪一種證據形式,都需要注意在證據內容上能夠體現勞動者不愿意加班,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必須加班,甚至會披露如果不加班可能對勞動者產生的某種不利后果。
如何應對用人單位強制加班?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的加班時間不能超過一個小時。如果是有特殊原因延長加班時間,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可以延長不超過三個小時的加班時間,但是每個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個小時的加班時間。一般情況下,除非用人單位是出于生產經營需要工會還有勞動者對加班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否則用人單位不得單方強制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強迫勞動者加班。換言之,勞動者如果同意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如果不同意加班,則有權予以拒絕。
2、倘若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的意見置之不理,那么勞動者有權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予以舉報,由其給予用人單位警告,責令其改正,并處以罰款。
3、勞動者也可以選擇就用人單位強制加班的行為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對于前者仲裁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下,勞動者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勞動者也可與用人單位進行再次協商。
法律依據:《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七十一條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