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吸毒案底,被抓后要被關多久
吸毒被拘留過多久可以消除案底
案底不能消除,單純的吸毒是違法行為,但不構成刑事犯罪,所以也不用消除。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案底會一直存在, 吸毒人員的吸毒記錄是不能取消的,如果想要取消動態管控、降低管控等級,需社會戒毒三年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有吸毒前科的人多少年取消案底
有吸毒前科的人永遠不會取消案底。
有吸毒前科的人永遠都不會取消案底的,按照相關規定有吸毒前科的人在接受三年的動態監管以后,可以正常的報考駕照等,但是永遠都在公安機關重點人囗監測網上有名。根據我國相關行政法規規定,涉毒人員的違法記錄不但不會消除,還將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被納入動態管理。
被記錄案底可能會對個人產生一些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就業機會受限。某些工作崗位、行業或機構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如果個人有被記錄案底的情況,可能會對就業機會造成限制,特別是那些需要信任和背景調查的職位。
2、教育和學術機會受限。某些教育和學術機構可能會對申請人進行背景調查,包括犯罪記錄。被記錄案底可能會對個人的教育和學術機會產生不利影響,特別是那些需要背景審查的學術項目或學校。
3、社會聲譽受損。被記錄案底可能會對個人的社會聲譽產生負面影響。這可能會導致他人對個人的質疑、歧視或不信任。
4、法律后果。被記錄案底的個人可能會面臨法律后果,如刑事處罰、罰款、緩刑或監禁等。這將取決于具體犯罪行為和法律制度。
綜上所述,案底會終身存在。根據我國相關行政法規規定,涉毒人員的違法記錄不但不會消除,還將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被納入動態管理。如入住賓館時會有人來查房、每月定期尿檢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吸毒人員多久能消案底
案底不會消除。如果有涉毒案底,也就是終身的,無法取消。吸毒人員的吸毒記錄是不能取消的,如果想要取消動態管控、降低管控等級,需社會戒毒三年以上。《關于禁毒的決定》規定,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者經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過程中予以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其毒癮。
一、有案底的人多久可以消除
1、案底多久都不可以消除。案底即刑事犯罪記錄,刑事犯罪記錄永久保存,任何時間都可以在公安機關系統網內查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時間在五年以下的,實施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除辦案需要外,不得對外查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第二百八十五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二、留案底的情況有哪些
留案底的情況如下:
1、受過治安或者刑事處罰;
2、吸毒人員;
3、經常性上訪人士,有相似的案情人反饋過有記錄案底;
4、經濟案件進過看守所,最后檢察院沒有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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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吸毒人員多久能消案底
涉毒被抓案底終身無法消除。
【法律分析】
涉毒人員的違法記錄不但不會消除,還將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被納入動態管理。如入住賓館時會有人來查房、每月定期尿檢等,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