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被辭退怎么辦(勞務派遣工被辭退能否得到賠償)
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有賠償嗎
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有賠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因法律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如果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且不是勞動者自身的過錯,則應當由勞務派遣的單位支付賠償金,按照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賠償金。
被派遣勞動者因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不予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有以下幾種: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無過失性辭退。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經濟性裁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簽合同派遣到用人單位,被用人單位辭退怎么辦
法律主觀:
勞動派遣工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有賠償。其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的,就能獲得二個月工資的賠償。但如果是因自身具有嚴重過錯而被辭退的,沒有賠償;如果是被無過錯性辭退的,則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能獲得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工被辭退能否得到賠償
勞務派遣工被辭退能得到賠償。經濟補償金應由勞動派遣單位支付。具體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不予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維權的途徑如下:
1、和解。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協議的達成和完全履行靠雙方的志愿、自覺;
2、調解。在第三人主持下,通過說服、勸導,使勞動爭議在當事人雙方的互諒互讓中得以解決;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當事人請求解決的勞動爭議依法裁決;
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派遣工被辭退怎么賠償
根據我國現行有效法律來看。勞務派遣員工與一般勞動者一樣,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被用人單位辭退,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
【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找誰賠償
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后,賠償金應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具體來說,如果勞務派遣單位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起訴的條件是: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需要的材料如下:
1、起訴狀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
2、主要證據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復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需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需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工被辭退能否得到賠償
法律主觀:
勞務派遣員工被違法辭退的,派遣單位應當按照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來給予該員工賠償,即該員工在派遣單位每工作滿一年,賠償二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賠償一月的工資即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務派遣被辭退怎么辦
如果勞務派遣工被勞務派遣公司辭退的話,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派遣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由于以下原因,勞動者被勞務派遣公司辭退的話,勞動者將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務派遣的特征
(一)勞動者的雇傭和使用相分離。這是勞務派遣的最本質特征.在一般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直接雇傭和使用勞動者,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雖然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卻是用工單位。
(二)勞務派遣中具有三個主體。由于勞務派遣中雇傭與使用勞動者的主體相分離,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三個主體: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三個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由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各國勞動法都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對勞動者單獨或連帶承擔一般勞動關系中的雇主義務。
(三)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一組合同。其中一個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
與傳統的用工方式相比,勞務派遣能夠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的需求,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是,勞務派遣特殊的三方關系構造也容易被一些用人單位利用來逃避法律義務,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因此《勞動合同法》確認了勞務派遣的合法性,同時對其從各個方面進行了規制。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派遣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勞務派遣用工的好處與壞處
一、好處:
1、公司在不景氣的時候可以隨意遣走,需要人手可以隨意增加員工,因為勞務派遣工不是和本公司簽合同的;
2、因為社保等也屬于勞務派遣公司來支付,所以如果發生工傷等,也由勞務派遣公司來承擔;
3、員工薪水可以支付更少,福利可以承擔更少;
二、壞處:
1、派遣員工勞動積極性比較差,經常遇到派遣員工因為同工不同酬投訴或申請仲裁;
2、有些責任比較難以界定,究竟屬于本公司還是勞務派遣公司。
勞務派遣,是指由具備勞務派遣經營資質的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往用工企業,再由用工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的用工形式。例如,將高質量的人才派遣到用工企業,用工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用后,再由勞務派遣機構向人才發放工資和社保等。勞動合同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力的給付則發生于勞動者與用工企業之間。
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找誰賠償
勞務工若被違法辭退的,應該向勞動派遣單位要求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若是勞務工無過錯行為被辭退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有賠償嗎
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后,能不能獲得賠償具體分為兩種形式:
1、如果是用人單位辭退勞務派遣員工,那么勞務派遣員工將不會獲得賠償;
2、勞務派遣人員,被勞務公司辭退,這種情況勞務公司需判喚要按照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相關的規定,對勞務人員進行賠償。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由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共同承擔姿辯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掘冊凱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