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去世了遺產誰來繼承
丈夫死了遺產誰是第一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有遺囑,那么需要先根據遺囑來確定繼承人。
丈夫死了,或者說某個人去世了,關于他遺產繼承的繼承人順位問題,如果沒有遺囑,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有遺囑,那么需要先根據遺囑來確定繼承人。
平時社會生活中也常遇到某個自然人去世后,某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這種時候則需要先將屬于配偶的部分分出,剩余部分才能作為遺產分割。
的財產一配偶,的繼承人的。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老公去世財產怎么繼承?
老公去世財產若是存在有效的遺囑按照遺囑繼承,若是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定的順位繼承原則來處置其留下的遺產。此時妻子、子女和老公的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的繼承。
一、老公去世財產怎么繼承?
老公去世財產若是存在有效的遺囑按照遺囑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遺產分配:
丈夫去世以后,妻子和兒女在繼承遺產的時候,首先,應當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分割,不能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定為遺產,而應分割成屬于妻子所有部分和屬于丈夫所有部分。然后,將屬于丈夫所有部分列為遺產范圍,由妻子、父母和兒女協商分配。分配的時候,當然要按繼承順序,應當考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扶養、贍養義務的情況和繼承人中有無未成年人、生活上有無困難,是否需要贍養等,酌情作出適當安排。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被繼承人死后所立的嗣子,沒有共同生活,在經濟上沒有任何往來,未盡過贍養義務,也未形成收養關系,無權繼承遺產。關于死者的債務,在原則上子女可以不負責任。
享有遺產繼承權的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
這些享有繼承權的人順序繼承是: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民法典》(2024.01.01生效)對遺產遺產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若是民事主體在世前有配偶、子女的,并且由于去世突然,并沒有訂立遺囑,那么遺產就需要由配偶、子女協商后分配。對于有配偶的民事主體,對遺產進行處分之前,必須要先將死亡主體的個人財產與配偶的共有財產區分開來。
丈夫死了遺產誰是第一繼承人
法律主觀:
看情況:其一、丈夫有遺囑的,則要根據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則遺囑繼承人是丈夫遺產的第一繼承人;其二、丈夫沒有遺囑的,則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由丈夫的父母、自己、丈夫與自己的兒女共同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丈夫的遺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男人死了遺產留給誰
一、老公去世了遺產繼承
1、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訂立的遺囑對遺產進行分配。
2、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遺產分配:
(1)丈夫去世以后,妻子和兒女在繼承遺產的時候,首先,應當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分割,不能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定為遺產,而應分割成屬于妻子所有部分和屬于丈夫所有部分。然后,將屬于丈夫所有部分列為遺產范圍,由妻子、父母和兒女協商分配。分配的時候,當然要按繼承順序,應當考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扶養、贍養義務的情況和繼承人中有無未成年人、生活上有無困難,是否需要贍養等,酌情作出適當安排。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2)被繼承人死后所立的嗣子,沒有共同生活,在經濟上沒有任何往來,未盡過贍養義務,也未形成收養關系,無權繼承遺產。關于死者的債務,在原則上子女可以不負責任。
3、享有遺產繼承權的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
這些享有繼承權的人順序繼承是: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辦理房屋繼承的產權過戶需要有效的證明和具體的步驟有哪些
1、需要的證明
(1)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
(2)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2、房屋繼承步驟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