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與雇傭關系有什么區別(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的區別和責任)
雇主責任糾紛與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區別
1、概念不同。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系不同。3、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的成分,所獲報酬也僅是勞動力的價值。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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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與雇傭關系有什么區別
1、概念不同。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依約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系不同。
雇用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系,雇用人必須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雇人則需聽從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
勞務關系中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并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管理關系。
3、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
雇傭關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雇主享有雇工勞動的一切成果,這種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對象。
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的成分,所獲報酬也僅是勞動力的價值。
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雇傭關系中,依照現代民法原則,雇主對雇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雇員在進行受雇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雇主就應賠償,而不存在免責事由。
而勞務關系中,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上文分四個方面分析了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最終得出勞動者如遇損害兩種關系承擔法律責任不同的結論,在實際生活中因二者主體接近,皆為個人與企業或他人形成用工關系,很容易混淆,如果您遇到勞務關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為您作詳盡的解答。
勞務關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與雇傭關系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勞務關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與雇傭關系的區別如下:在勞務關系中,由于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雇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雇員在進行受雇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雇主就應賠償。
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與判定
法律分析:一、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1、概念不同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依約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 形成的權利義務系。
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系不同
雇用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系,雇用人必須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
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雇人則需聽從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勞務關系中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并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管理關系。
3、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
雇傭關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
雇主享有雇工勞動的一切成果,這種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對象。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的成分,所獲報酬也僅 是勞動力的價值。
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雇傭關系中,依現代民法原則,雇主對雇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雇員在 進行受雇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雇主就應賠償,而不存在免責事由。
勞務關系中,由于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個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個人應當承擔幫工責任。被幫個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幫工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個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應當支持。
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區別
法律分析:1、關系主體是否特定。在勞務關系中,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其雙方主體比較多元化。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雇傭關系中的雇員。2、主體地位是否平等。勞務關系主體之間只存在經濟關系,勞動者自主提供勞務服務,用工者支付報酬,彼此之間不其他存在人身隸屬關系或依附關系。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必須根據雇主指示范圍內進行勞務活動,雇員要服從雇主的指揮和管理,雙方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隸屬關系與人身依附關系。5、適用何種歸責原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的一方對于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但在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雇員因雇傭活動遭受人身損害,要承擔無過錯責任。
人身損害中,雇傭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通過關系主體是否特定、主體地位是否平等、工作條件由誰提供、關系存續期間長短、適用何種歸責原則這幾個方面來區分。
一、雇傭關系和勞務關系怎么區分
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系;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主的指揮與安排,向雇主提供勞務,雇主向雇員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
1、關系主體是否特定。
在勞務關系中,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其雙方主體比較多元化。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雇傭關系中的雇員。
2、主體地位是否平等。
勞務關系主體之間只存在經濟關系,勞動者自主提供勞務服務,用工者支付報酬,彼此之間不其他存在人身隸屬關系或依附關系。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必須根據雇主指示范圍內進行勞務活動,雇員要服從雇主的指揮和管理,雙方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隸屬關系與人身依附關系。
3、工作條件由誰提供。
勞務關系中的勞動方一般只提供簡單的勞動力,在需要生產工具時,也是自備,工作場所根據提供勞務的需要隨時變動。雇傭關系中,雇員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場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產資料進行社會勞動。
4、關系存續期間長短。
勞務關系中,勞務需求方所要求的勞動服務往往是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間就可以完成,在完成約定的勞務后,雙方關系就自然解除。而雇傭關系因為雇主所需要的勞務量一般相對比較大,技術含量也要高于勞務關系,因此,雇傭關系的存續期間一般要比勞務關系久。
5、適用何種歸責原則。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傷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如何鑒別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1、雙方主體資格
根據勞動法規,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可構成勞動關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構成用工方,勞動者則必須是自然人。勞務關系的主體則非常寬泛,單位和單位之間,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間,單位和自然人之間均可構成。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獎懲規范等),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勞務關系雙方完全平等,僅存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
3、用人單位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員工不占有生產資料,單位對勞動力有支配權。勞務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產資料,自行組織、安排勞務活動。
4、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行使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力,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方式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較強的規律性。
5、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力具有用人單位生產所必備的生產要素的性質。如:年底了,某單位請兩名保潔給公司擦玻璃,屬于典型的勞務關系。
6、勞動關系反映的是一種持續性的生產要素的結合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應較為穩定和緊密。而勞務關系往往具有“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務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和雇傭關系
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而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雇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雇員在進行受雇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雇主就應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區別
法律分析:
雇傭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如下:1、概念不同。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系不同。3、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務關系指的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雇傭關系指的是受雇人利用雇傭人提供的條件,在雇傭人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傭人提供勞務,并由雇傭人提供報酬的法律關系。雇傭關系主要存在于私人企業、三資企業、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以及其他公民用工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_百九十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衍生問題:
勞務關系是雇傭關系嗎 不是。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之間存在一定的區別。雇傭關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依約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有什么異同?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常常遇到涉及雇傭、承攬或是勞務關系的案件。由于這類案件在審理中彼此之間的關系比較難以區分,在審判實踐中對該類案件的定性爭議較大,導致對同一案件經不同的法官因認定的法律關系不同而最終作出的處理完全不同。因此,嚴格的把握雇傭、承攬和勞動關系的異同,在審判實踐中有著及其重要的意義。筆者下面想就此三者談談其區別。
一、概念不同。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雇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在其指定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雙方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
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管理關系不同。雇用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系,雇主必須為雇員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雇員則需聽從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承攬合同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在勞動中承攬人一般是自行決定自己的操作規程和勞動過程,不受定作人安排或監督管理,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而勞務關系中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
三、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而在加工承攬關系中,承攬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術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勞動力;承攬事項應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備相應的設備條件,蘊涵一定的技術成份;承攬關系中的報酬也不同于一般勞務關系中的報酬,其報酬不僅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應當含有技術成份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成分。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的成分,所獲報酬也僅是勞動力的價值。
四、簽訂合同的主體不同。1、雇用合同與勞動合同主體的不同,該二者之間主要的區別在于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雇傭合同的內容是通過雙方的自由協商來確立;而勞動合同的內容除自由協商外,還須符合國家法定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等條款。我國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所涉及的主體有:(1)國內的各種類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雇傭合同雙方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2、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要判斷兩者的區別主要看兩者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系。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判斷:
第一、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設備、工具、原料等)由誰提供。在雇傭關系下,工作場地和生產條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
第二、看報酬支付方式。雇主一般是按月或定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時才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第三、看工作的方式。雇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于雇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
五、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工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加工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定作、約定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勞務關系中,由于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