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后還在上班怎么處理
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繼續用工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后還在上班怎么處理?
有一些勞動者與企事業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可能是勞務派遣合同,有一些勞動者在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后還在上班。關于這個問題,是否對勞動者進行補償以及如何補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需要看是勞動者一方還是企事業單位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在勞務派遣用工關系里面,存在三方主體即勞動者,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由用人單位給您安排新的工作。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不續簽繼續用工需要經濟補償;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若是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務派遣合同不續簽,仍工作能不能辭職?
如果您的勞務派遣合同已到期,但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您可以選擇繼續工作或者辭職。
如果您選擇繼續工作,那么您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直到最后一天工作結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繼續工作,應該與用人單位確認您的工資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以確保您的工資能夠及時足額地支付。
如果您選擇辭職,需要提前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并按照合同約定的通知期限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在辭職前,您應當確認自己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是否需要履行返還培訓費等附加協議,避免發生爭議。
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仍然繼續工作兩年后勞動仲裁
法律主觀:
到期后勞動合同不續簽但是繼續工作的規定如下:
1、在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續簽,但員工繼續工作的,視為勞資雙方同意以原來的條件繼續履行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對于合同到期未續簽受工傷的,勞動者仍舊可以向用人單位請求相應的賠償,原因如下:一、合同未續簽,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梢?,如果你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單位繼續用工的,視為勞動關系存在。所以如果在該期間出現事故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工傷認定的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二、經濟賠償+工傷賠償1.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繼續存在勞動關系的,視同未簽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二個月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單位不申請的,勞動者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根據工傷認定的結果向公司請求索賠,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上便是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又發生工傷的處理,希望對你有幫助。
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后還在上班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過期了沒續簽,但我還在上班公司要賠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但是沒有續簽還在工作應當有賠償。若是還在工作,那么建議和公司商量續簽合同,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勞動者可以要求自沒有續簽的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工資賠償,勞動者聯系用人單位續簽合同后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合同到期沒續簽還在上班怎么賠償
具體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屬于續簽嗎
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屬于續簽。
1.續簽合同要就全部條款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后方能簽訂,而碎更期限僅就此-項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原合同其他條款繼續履行。
2.續簽合同時,達不成一致意見,原合同終止履行,單位可不付經濟補償金。變更合同期限雙方達不成一 致意見變更不成,原合同需繼續履行到合同到期。
3.續簽合同必須是在合同到期時,而變更合同期限必須在合同期限內進行變更。
4.續簽合同對勞動報酬的約定可以維持原約定,也可高出原約定;而變更合同期限,原合同繼續履行,勞動報酬原約定仍然。
三、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嗎
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提前30天通知,雙方均有準備,可以交接工作,提前辦理相關手續。若合同到期雙方均未提出續簽,也未提出不續簽,視為自動延續。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序,否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應當續簽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務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且還在繼續工作算不算違法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仍繼續工作算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未續簽繼續用的工,需要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仍繼續工作算違法。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給勞動者,但最長的支付期限不能超過十一個月。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后還在上班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如果勞務派遣合同到期派遣單位不續簽,還繼續用工的話,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勞務派遣關系屬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對象,所以有關勞務派遣的爭議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