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傳銷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非法傳銷罪立案標準2024)
2024傳銷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一、傳銷立案標準是怎樣
1、傳銷罪立案標準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2、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
傳銷罪立案標準2024
法律主觀:
傳銷罪 立案 標準: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于一般的參與人員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對于組織領導傳銷行銷的頭目或者領頭人員進行從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傳銷罪立案標準2024
1、傳銷罪的立案標準如下: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2、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4傳銷罪立案標準如下:
1、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3、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傳銷罪的認定標準
一、傳銷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傳銷罪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計酬方式中返利的設定,在傳銷的模式中,返利,也就是利潤的傳遞性就成為了其關鍵的特征;
(2)層級性是基本外在特征;
(3)計酬依據銷售收入還是拉人頭。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傳銷的幾個構成要件
傳銷的四個構成要件是:
1、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3、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財產所有權與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傳銷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對于傳銷罪立案標準為:當事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就達到立案標準,其公安機關即可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予以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