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公司可以單方面解約 孕婦嗎
一、公司可以單方面和孕婦解除合同嗎
公司不能辭退懷孕的員工,除非孕期員工違反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試用期內懷孕可以被辭退嗎
眾所周知,國家對于孕期女性勞動者的勞動權益給予了特殊保護,但這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就一定不能辭退懷孕的女職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用人單位如有正當理由,可與試用期內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從《合同法》角度來講,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標準,是用人單位購買其勞動力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同樣,勞動法也考慮到雙方的充分選擇權,規定了試用期這一制度。在試用期內,只要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是“三期”內受保護的特殊職工。
第二,用人單位與試用期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為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其懷孕為由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認為因其懷孕而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又沒有相關證據支撐,那就構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公司可以單方面和孕婦解除合同嗎?如果懷孕的員工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勞動者之后也可以通過法律方式去維權。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孕婦,想要爭取權益的人可以找律師進行詢問,看看自己這時候怎么樣去維權。
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懷孕期間公司不能在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解除勞動關系,懷孕、產假、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的,按規定勞動合同要延續到哺乳期結束。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那么,在懷孕期間合同到期的情況下,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這個問題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合同到期與懷孕時間的關系
如果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合同到期,那么她的合同應當自動順延至哺乳期結束。這是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合同應當自動順延至哺乳期結束。”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2、合同到期與懷孕后的續簽問題
如果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合同到期,但單位沒有提出續簽合同的意愿,那么這種情況下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
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仍然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3、合同到期與懷孕后的協商問題
如果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合同到期,雙方就續簽合同進行協商,但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那么這種情況下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
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仍然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4、合同到期與懷孕后的賠償問題
如果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那么這種情況下單位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呢?
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綜上所述: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單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產期和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單位應當尊重女職工的合法權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確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產期和哺乳期內的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懷孕可以辭退嗎
法律主觀:
職工懷孕,用人 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如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應雙倍 支付經濟補償金 (5個月工資),此外,還應支付生育津貼,生育費用(含: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的有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項、第87條;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 勞動合同規定 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女職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即使存在女職工存在 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或者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 變更勞動合同 達成協議的,或者用人單位經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等等法定情況的,只要女職工是在“三期”期間,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說用人單位將“三期”女職工辭退的,那么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的行為將會依法確認為無效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