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無條件退房的條件是什么呢(無條件退房是什么意思)
符合什么條件可以無條件退房呢
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無條件退房: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的;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不能修復或經修復仍不能達到約定質量標準的;由于開發商的過錯不能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
引用法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什么情況可以無條件退房
1、不能辦理產權證書
由于開發商自身的原因導致購房者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如合同中約定此種情況下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提出退房要求。
2、開發商延期交房
購房者在購買房屋的時候一般都約定了交房時間的,如果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3、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交房時實測面積與簽訂合同中的預測面積誤差超過3%的,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要求。
4、房屋質量存在問題
如果由于房屋質量原因而未達到入住標準,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功能,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5、未經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6、開發商手續不全
開發商必須取得五證后才可以施工并銷售,如果證件不全則屬于違法操作,與購房人簽署的合同不具法律效力,此時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開發商需返還購房者房款。
付了首付想退房咋辦?符合這些條件就可以!
已經交了首付,但又不想買房了,這下該怎么辦呢?房子到底能不能退呢?別著急,其實只要你的情況符合以下十種情況之一,就可以無條件退房。
1、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使用
按照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如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質量差影響室內居住人的健康、房內噪聲影響居住等,購房者可要求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2、開發商缺少有效證件與批文
根據規定,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其簽署的買賣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購房者應騰空房屋,開發商應返還購房者交納的房款。
3、拿不到產權證
在實際生活中,一些開發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時有發生,導致購買這些樓盤的購房者入住多年后無法拿到房屋產權證,這時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4、延遲交房
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延遲交付房屋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過這個期限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5、開發商未經購房者同意變更設計
如果出現開發商未經購房者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6、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根據規定,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者有權退房。
7、無法得到貸款
如果是公積金貸款,開發商需出具相關資料,交由公積金歸集部門審核,若開發商提供的資料有問題,購房者因此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的,即可要求退房。同樣,如果出于開發商的原因,購房者無法辦理商業按揭貸款的,也可以依照合同規定退房。
8、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經檢測不合格
根據規定,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經檢測不合格的話,購房者可以退房,開發商應退還全部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且購房者因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由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檢測費用也由開發商承擔。
9、房屋質量不合格
開發商難以拿到《竣工備案表》,無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購房者可以退房。
10、開發商把房子抵押
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者后,又把房子抵押給第三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沒有告知購房者房產已被抵押的情況下賣房,合同無效,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符合什么條件可以無條件退房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購房一方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退房退款:
1、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
2、雙方協商一致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對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因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