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分割財產不均怎么辦(老人分割財產不公怎么辦)
老人分割財產不均怎么辦
一、老人分割財產不均怎么辦 老人的財產老人當然有支配權,老人會根據情況對財產做出處理,或者分配給兒女。兒女對老人應盡的義務,不以得到老人財產的多少來區分。得到財產的要盡義務,沒有得到財產的同樣要盡義務。 二、老人去世后遺產怎么分配 按《 繼承法 》第13條的規定,依法 繼承 中 遺產分配 應遵守以下原則: 1、份額均等原則。 按《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2、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 3、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可概括三句話: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 扶養 、 贍養 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4、適當照顧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 撫養 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按具體情況可以多分點遺產。 老人對于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享有處分的權利,此時可以自由決定自己的財產在去世之后給哪些人,這里就會涉及到 遺囑 的問題。而往往就容易存在 財產分割 不均的情況,對于當事人而言可能就想要盡可能的平均分割,但實際上老人如何處理自己的財產,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那么就是可以自由決定的。
老人立遺囑不公平怎么辦
法律分析:
對于沒有遺囑也沒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遺產問題會通過法定繼承處理。法定繼承中,男女平等,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實踐中卻很難做到絕對公平,遺產分配不公的情況屢現,解決遺產分配不公最好可以通過訴訟來處理。中國傳統觀念中重男輕女,當家中老人去世,遺產糾紛就隨之而來,同一順序繼承人中男丁可能覺得自己應該分多些,因為自己一直贍養老人,而女兒卻覺得應該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配。當遇到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不公的情況,第一步應該做的不是親兄弟妹爭吵,而是先確定該遺產該如何繼承。具體適用法定繼承的情況有:1、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或遺贈。2、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與第三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3、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4、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5、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遺產以及遺囑沒有處分的遺產。6、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衍生問題:
同一案件可不可以不停的起訴撤訴?從法律層面上講,民事訴訟可以無休止的撤訴起訴,原告撤訴后再次起訴的,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是可以再起訴,但不能一直撤訴后再起訴,構成重復起訴的,法院有不準撤訴的權利,是不受理的。如果發現原告方多次起訴又撤訴,屬于惡意訴訟,就不會準予撤訴了。
老人財產分配不公平怎么辦
首先要按老人遺囑來分配,不管公平與否,如果沒立遺囑,按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分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