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不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哪些情況下不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 宅基地使用權 登記: (1)所申請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用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3)非本 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權屬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6)農村宅基地經批準后連續兩年未使用建設的 (7)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不予確權的
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的無效條件
法律主觀:
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采取有限制過戶的辦法。《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就村民使用宅基地有限制條件,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其它相關法律也有“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條例。宅基地可以“宅基地調劑”方式過戶給同村村民。具體是符合下列一些條件:1、辦理宅基地調劑使用變更登記限于同一行政村村民之間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轉移房產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轉移并經依法批準;2、接受宅基地調劑使用的村民(調入方)須符合國家和所在地《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一戶一宅和面積標準。需要的手續:宅基地調劑使用雙方憑身份證、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已過戶)、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調劑協議、村民委員會同意調劑證明等有關資料向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并填寫宅基地調劑申請、審批表及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表。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不予批準情形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后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哪些情況宅基地不能確權,不確權會帶來哪些影響
以下12種情況宅基地不能確權:
(1)主動放棄二輪承包經營權未承擔農業稅費義務的按無田戶處理,不予確權登記。
(2)農村二輪承包時,沒能力種田沒承包的孤寡、單身戶、五保戶,按無田戶處理,不予確權登記。
(3)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戶口外遷不在冊或按當時政策不符合分田條件的人員,目前戶口仍在外地或已回遷,要求分田的,暫不處理。
(4)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未承包到戶的土地原則上暫不確權登記,歸集體所有。
(5)在承包土地上未批先建、改變用途的不予確權。
(6)承包農戶代種他人承包地的,現代種戶要求確權的,原則上不予確權。
(7)承包地已被依法征占,并已得到相應補償,確權登記時要從承包地塊面積中減除,進行變更登記。(也就是說被依法征占且得到補償的這部分地塊不予登記)
(8)承包戶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不再確權發證。
(9)機動地、經濟地、荒地已納入承包地管理的繼續作為承包地管理;未納入承包地管理的,不再進行確權登記。
(10)家庭承包人員死亡的,家庭承包戶沒有消亡,還按原承包土地確權登記;家庭承包戶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確權登記。
(11)退耕還林領取了林權證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頒證。如果沒有領取林權證,但領取了退耕還林補貼,應尊重農戶自己的選擇。
(12)法律法規規定限制土地權利的,不予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
補充:
農村宅基地不予確權登記將被回收,對于有宅基地需求的農戶可以重新給予分配宅基地,具體處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村集體組織成員間有償流轉。
(2)對于荒廢的閑置宅基地,村集體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
(3)對于沒有確權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準再翻建、修補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體收回。
(4)鼓勵超占、多占宅基地的農民家庭有償退出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