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電子商務商事合同約定的地域管轄條款
約定管轄是什么意思?具體的法律條款有哪些原則?
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fā)生之前或發(fā)生之后,以協(xié)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協(xié)議管轄原則亦稱合意管轄原則,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雙方當事人通過協(xié)議將他們之間已發(fā)生或可能會發(fā)生的涉外民商事爭議,交付某國法院審理的管轄權制度。
協(xié)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xié)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3)必須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管轄。
(4)協(xié)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 根據(jù)管轄協(xié)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xié)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約定地和實際履行地不一致如何確定管轄
法律主觀:
合同未實際履行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不由履行地管轄。該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可以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貨物購銷合同中約定管轄地如何進行理解?
如何在合同中約定管轄地
1、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fā)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并且此種約定管轄優(yōu)先于一般管轄。
在約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約定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書面方式表達出來;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xié)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
2、選擇的管轄法院的范圍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
3、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
4、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如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xié)議約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xié)議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
合同的履行地是如何確定的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電、水、氣、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6、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