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如何認定明知(銷售假藥罪假藥的認定)
銷售假藥如何認定明知?
銷售假藥如何認定明知? (一)如何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 法規 ,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該罪是選擇性 罪名 ,生 產假 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假藥罪;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銷售假藥罪;既主產又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銷售假藥罪。 該罪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犯罪對象僅限于假藥,是指依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該法第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假藥:(1)藥品所含成份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合。(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3)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這種情況一般是以一種低價藥品冒充一種高價藥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處理:(1)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2)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3)變質不能藥用的。(4)被污染不能藥用的。 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假藥,專指人用藥,而不包括獸用藥重其他動植物用藥。 該罪的客觀方面,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非法加工、制造假藥的行為。銷售假藥,是指將自己生產或他人生產的假藥非法出售(批發或零售)的行為。在 刑法 修正案(八)以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只有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可能構成犯罪,修正案(八)出臺以后,只要實行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將構成該罪。 在犯罪主體方面,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的是假藥,仍然生產、銷售。若出于過失,則不能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處罰有了新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對于如何認定對方是銷售假藥是明知,首先在銷售假藥的時候對方如果是知道其藥物無用甚至于對人體還會有害處的那么就屬于明知還銷售假藥,如刻意調整價格,強烈推薦,通過非法途徑來進夠相關藥品都是屬于銷售假藥的明知。
銷售假藥罪的主觀方面的認定是什么
一、銷售假藥罪的主觀方面的認定是什么
1、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該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也知道假藥可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稱假藥,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銷售假藥罪定案標準是什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銷售假藥罪的主觀方面的認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銷售假藥罪主觀方面的認定標準是當事人是故意的,并且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同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就算是沒有盈利這種目的,也并不影響銷售生產假藥罪的成立。主要還是在于行為人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制造假藥,明知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仍然進行銷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銷售假藥罪的主觀方面的認定是什么
一、銷售假藥罪的主觀方面的認定是什么
1、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該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也知道假藥可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稱假藥,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銷售假藥罪定案標準是什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
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產銷售假藥罪判罪規則如下:
1、構成銷售假藥罪的,一般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2、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他人身體健康或存在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致人死亡或存在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假藥罪屬于危險犯罪,生產、銷售假藥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對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的威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假藥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假藥的認定標準: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合的;例如:中藥中擅自加入西藥成分;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進行生產、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生產、銷售假藥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方面: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于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2、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方面: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藥品包裝應當適合藥品質量的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醫療使用。發運中藥材應當有包裝。
在每件包裝上,應當注明品名、產地、日期、供貨單位,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