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后對嫌疑人的處理方式什么
二次報捕不批捕后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不批捕后,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立即釋放被拘留人員,并且要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案件還需要繼續偵查的,則可以根據情況對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措施。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檢查院不批捕的案件公安可撖捎嗎還是變成治安拘留
法律主觀:
A檢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怎么處理?簡單地說,1、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2、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條件刑訴法第79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二、檢察機關對請求批捕案件的處理1、刑訴法第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2、刑訴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三、公安機關不服檢察機關的不批捕決定,怎么辦?刑訴法第90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四、對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做些什么?1、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7、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包括逮捕)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檢查機關不批捕后的處理程序是什么?
一、檢查機關不批捕后的處理程序是什么? 對于不 批準逮捕 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二、哪些情況下檢察院不予批捕? 證據 不足,不能證明 犯罪嫌疑人 有罪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無 逮捕 必要,檢察院不得批捕。 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況,檢察院一般也不批捕: 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 防衛過當 、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極小的初犯, 共同犯罪 中的 從犯 、脅從犯,犯罪后 自首 、有 立功 表現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 過失犯罪 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及決定逮捕等,對于犯罪情節一般、沒有逮捕必要的,檢察院做出不予逮捕的決定。這之后,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放人,如果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該采取監視居住等方式。對于 超期羈押 的情況,當事人家屬可以向檢察院反映。
檢察院不批捕后公安如何辦理
1、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取決于案件的實際情況。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4、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