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違約承擔措施是什么
與企業借款違約要承擔什么責任
一、與企業借款違約要承擔什么責任?
所謂的依據現行法律這個空白條款是指:1、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2、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6月28日發布的《貸款通則》。《貸款通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這樣也就否定了企業能充當借款主體資格。《貸款通則》第73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這樣也就說明,主合同無效,作為違約責任的從合同也就隨之無效!不應承擔違約金,更不用說借款孳息!
二、連續借款逾期違約法律規定?
是任何時候借款逾期都是違法的,除非是你借的。但是就算你借的,這時你也是違法的,只是法律上不支持高于36%以上的利息部分,向正常的利息和本金,你還是需要進行償還的,如果不是借的,像其他任何類借款,不管是信用卡也好,還是其他信用借款等等,這時你都違反了合同法等等法律
三、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約定合同即使無效,也要承擔違約責任,如何處理?
所謂的依據現行法律這個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2、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6月28日發布的《貸款通則》。《貸款通則》第二條明確規定:“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機構”,第二十一條規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業能充當借款主體資格。《貸款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這樣也就說明,主合同無效,作為違約責任的從合同也就隨之無效!不應承擔違約金,更不用說借款孳息!
四、借款方違約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借款方違約,具體所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如下: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2、借款方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3、借款方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形式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如下:1、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2、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并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是
法律主觀:
(一)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為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所謂法定違約金,是指違約金的數額、幅度、范圍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如《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人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因貸款人的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借款合同條例》所規定的罰息的計算相同。這里的“罰息”就屬于法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法定違約金還是約定違約金,只要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事實,就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二)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并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貸款人為了執行國家賦予的信貸監督職能,對借款人違約必須采取信貸制裁措施,貸款人有權限期收回貸款,并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這也是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具體地說,在下列情況下,貸款人對違約人可以采取這種措施:,1、借款人由于繼續收購銷售小、儲存大和邊處理、邊積壓商品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2、借款人對質次價高、殘損變質商品不積極處理,從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3、借款人擅自動用自有資金向外單位投資的;,4、借款人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或用于財政性開支或者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者用于職工福利的;,5、借款人使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的。,要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進行確定。在合同交易中,違約金責任是一種最為常見的民事責任形式,當事人為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在合同條款中經常將違約金責任與賠償損失、繼續履行以及其他補救措施并行約定,以期在交易對方出現違約行為時,可以通過事先約定的較為完備的違約責任條款來對沖交易風險,減少乃至填平交易損失。,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對違約金責任的法律性質、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關系、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系、舉證責任分配及合同意思自治與實質公平的權衡等方面存在認識上的差異,導致違約金調整規則適用中的存在各種不同的爭議,造成具體糾紛處理中裁判尺度各異,對當事人之間利益均衡的產生較大影響。,根據《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借款方的違約責任,(一)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二)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三)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貸款方的違約責任,(一)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二)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1、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2、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并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個人借款合同違約責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先就還款期限進行協商,如不能達成協議,處理上應按合同的內容或性質或交易習慣來確定還款期限。否則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借款,貸款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