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限的規定是什么(取保候審期限是什么意思)
取保候審期限最長多久
取保候審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訴法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一、 刑訴法 取保候審 的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作為 刑事訴訟 中相對較輕的強制措施,很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被 刑事拘留 或者 逮捕 后,家屬第一時間想要做的便是向公安、檢察院、法院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期限 規定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二、 取保候審保證人 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保 證人 進行擔保。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當履行保證義務,保證被取保候審人在不被 羈押 的情況下,隨傳隨到,候審不誤。 依據 刑事訴訟法 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兩項義務: (1)對被保證人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包括監督被保證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被保證人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要監督、督促被保證人向執行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請求批準;監督被保證人在司法機關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串供、毀滅、偽造 證據 。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比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過程中,發現被保證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圖,或者發現被保證人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出外辦事,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等,都應當毫不拖延地、盡快地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 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規定的保證義務,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首先,如果被保證人有未經執行的公安機關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司法機關傳訊時不及時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行為,保證人沒有及時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執行的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指出的是,對保證人的罰款,只能由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作出決定。即使取保候審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采取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認定保證人違反了保證義務,對保證人予以罰款。至于罰款的數額如何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應當根據被保證人違法情況的嚴重程度、保證人的責任大小及其經濟狀況來具體確定。其次,如果被保證人有前面所說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是互相串通,比如互相串通干擾證人作證,幫助被保證人逃跑的,等等,對于構成犯罪的,要依照 刑法 規定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 對于取保候審的期限,《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最長為12個月,也就是司法機關在批準取保候審的時候,需要在這個期限內確定具體給予的取保期限。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在對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時候,取保的期限是分開算的,即一次取保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多長時間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一年。每一具體案件的期限應當根據案件的需要或者更短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階段若不再犯新罪,不違反取保候審階段各項規定,一般是沒有問題的。司法實踐中并不絕對化,若取保候審階段,發現犯罪嫌疑人隱瞞犯罪事實,有余罪尚未交代,會隨時隨地傳喚到派出所接受依法訊問。若經過偵辦證據不足不充分就會依法釋放。
但是解除取保候審之后也不代表沒事,如果有新的證據,還是可以提起訴訟。犯罪嫌疑人屬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等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得到相關機關的同意是不能去外地出差的。取保候審救贖之后,犯罪嫌疑人可以憑借證明書去銀行領取保候審保證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期限最長多久
一、取保候審期限最長多久
1、取保候審期限最長是十二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可以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可以超過六個月。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適用取保候審措施。
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的大小,案件的性質、情節、涉案金額,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適當的保證金數額。
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執行取保候審超過三個月的,應當至少每個月訊問一次被取保候審人。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怎么交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承擔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的時間?
取保候審規定的時間上限是12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該期限屆滿前,已經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及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期限多長
不超過十二個月。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擴展資料:
取保候審不是釋放,是一種不羈押的強制措施。
用法律術語解釋,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檢、法等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從而對其不予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其本身不是刑罰,它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至于當事人最終是否有罪,有什么罪,判什么刑,這要有法庭開庭審判后來認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通知書沒有時間期限,是什么意思,只有幾月幾日起算。
取保候審通知書沒有時間期限是正常,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