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凍結的法律規定有什么(財產凍結保全是什么意思)



財產凍結的法律規定有什么(財產凍結保全是什么意思)
財產凍結的法律規定有什么(財產凍結保全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單,附卷備查;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查封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依據刑事訴訟法對于各類銀行當中的賬戶,如果要進行查封凍結的話,不能夠超過一年的期限查封,如果是不動產或者是其他財產權益的話,期限最長是不能夠超過三年,當然這個時間的話都是可以申請延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對犯罪人的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收藏品等進行核實沒收、拍賣是刑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判決權利。以下情況應考慮“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查封是對財產所有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就地封存、貼上封條,不允許任何機關和個人使用和處分,以防止轉移隱匿或毀損丟失,以待進一步查處的措施。其區別是:查封一般是對不可移動的財物就地封存;而扣押是將可移動的財產轉移他處置于行政機關的控制下。扣押,可由執行機關保存也可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保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
交拍賣機構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百八十七條 拍賣評估需要對現場進行檢查、勘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予以配合。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