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是什么(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及程序)
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
法律主觀:
1、 業主委員會 成立條件:一、入住率超過50%;二、首戶入住已滿二年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2、發起: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業主要求成立業主大會,應通知區、縣小區辦,請求他們派人指導開發商及物業消極應對,區縣國土房管局可指定業主代表組建業主委員會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3、籌備組:一、組成人員: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公房出售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二、工作: 1)擬定小區管理規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草案); 2)確認業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 3)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5-9); 4)根據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辦法并認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5)確定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做好會務準備工作; 6)確定業主大會會議議程; 7)推選產生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投票權確定:一個業主擁有一個投票權,按照建筑面積計算投票數。小區辦備案 4、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三)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 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是什么?
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是入住率達到50%以上;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并且入住率超過30%的;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的。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1、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各地的相關辦法依照程序產生;2、對于較大小區,業主先按照樓選舉各自樓委會,然后每個樓委會推選代表,集中而成業委會;這樣方式形成的業委會,主要負責樓間共有的管理;而樓委會,負責樓內共有的管理。
擴展資料
業主委員會成立程序:
1、業主委員會成立申請:由建設單位或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五個以上業主聯名向所在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所在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3、籌備組負責起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并公示7日,廣泛征求業主意見。
4、籌備組負責確認業主身份及其在首屆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并將結果告知全體業主。
5、業主委員會成立選舉辦法:籌備組負責審查業主委員會侯選人的資格,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可采用自薦、業主聯名推薦、籌備組商議等方式產生。侯選人確認后必須公示7日,廣泛征求業主意見。(業主認為有必要補充推薦候選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符合條件的侯選人,名單必須在業主大會召開七天前提交籌備組并由其公示7日)
6、籌備組應當在三個月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的召開必須提前15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大會地點、會議程序、需要業主投票表決的事項。(業主大會審議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7、籌備組應當事先將業主大會的內容和召開方式告知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籌備組必須保管好籌備業主大會的所有檔案、資料)
8、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3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委員會議,推薦產生業主委員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首次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名單必須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7日,并在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備案。書面申請包括成立過程和備案理由。同時,將選舉結果告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業主委員會在自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備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職責。
10、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備案后,出具《XX市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和《刻彰證明》。
11、業主委員會憑《XX市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和《刻彰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刻彰手續。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1.業主大會已經召開并通過了相關決議,決定成立業主委員會;
2.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是該小區的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代理人;
3.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是自愿參加,沒有強制要求或者限制;
4.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年齡、民事行為能力等。
法律依據為: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業主大會可以依據需要,決定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自行組織,代表業主行使有關物業共同管理事務的職權。”
需要注意的是: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治的重要組織形式,其職責包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管理小區公共設施、維護業主權益等。同時,業主委員會也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條例》等。
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包括哪些
1、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理論上來講,只有入住率達到半數以上,才能證明業主委員會在理論上代表的是大多數業主的利益與要求。
2、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并且入住率超過30%的。現實中可能會有開發商規劃建筑面積較大,首批入住率較低的情形,針對這種情況,只要滿足首批入住率超3成且已經使用兩年這一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同樣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
3、首批物業費交滿3年以上的。現實情況中不排除開發商資債務危機的,在開發完首批項目之后,無力開發其他批次,但又暫時不能完成重組的現象。只要滿足首批物業費交滿3年以上的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同樣是可以申請成立的。
業主委員會成立要走的流程
1、申請:由建設單位或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五個以上業主聯名向所在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所在區域的相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3、籌備組負責起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并公示7日,廣泛征求業主意見。
4、籌備組負責確認業主身份及其在首屆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并將結果告知全體業主。
5、業主委員會成立選舉辦法:籌備組負責審查業主委員會侯選人的資格,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可采用自薦、業主聯名推薦、籌備組商議等方式產生。侯選人確認后必須公示7日,廣泛征求業主意見。(業主認為有必要補充推薦候選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符合條件的侯選人,名單必須在業主大會召開七天前提交籌備組并由其公示7日)
6、籌備組應當在三個月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的召開必須提前15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大會地點、會議程序、需要業主投票表決的事項。(業主大會審議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委員會應當是5至15名的單數)
7、籌備組應當事先將業主大會的內容和召開方式告知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籌備組必須保管好籌備業主大會的所有檔案、資料)
8、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3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委員會議,推薦產生業主委員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首次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名單必須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7日,并在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備案。書面申請包括成立過程和備案理由。同時,將選舉結果告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業主委員會在自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備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職責。
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及程序
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有三種: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小區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入住率超過30%的;小區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的。成立程序由五名以上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并由居委會交籌備組,籌備小組組織業主自薦,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召開大會,記錄選票并審議表決章程,管理規約,點票并宣布結果。
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有三種:
1、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
2、小區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入住率超過30%的;
3、小區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的。
成立程序由五名以上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并由居委會交籌備組,籌備小組組織業主自薦,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召開大會,記錄選票并審議表決章程,管理規約,點票并宣布結果。
業主委員會罷免委員程序
1、質詢。組織一個積極分子小組,牽頭要求業委會與業主座談。公開的座談會和對話會,總會得到響應的。這樣,可以把業主們的負面情緒轉化為初始的集體行動。在這個過程中,還能發現那些有思考有態度有耐性的熱心業主,這些人將是未來的小區治理“秩序再造”的骨干力量。
2、聚合。組織熱心業主,自發開展討論,小區物業管理的問題和解決辦法。通過前面的要求與業委會公開座談的業主連署簽名,可以把業主們的基本的訴求和行動意愿集合起來,將連署的復印件在小區里公開張貼。
此后,有兩種可能:第一種,就是業委會(或街道協調業委會)出來座談。第二種,就是業委會置之不理。出來座談時,可以提出知情權的各種主張,并且,形成一個業主立場的對話小區,展開公開的對話,形成具體的整改小區。
如果業委會不公開座談,則可以啟動罷免程序。但是無論如何,小區業主的自發的志愿者群體都要形成一個定期的常態的討論小組。在這個志愿者小組的組織下,形成小區的公共議論話題和空間,歸集業主的意見和建議,作為集體行動的“動力源”。
3、改選。需要的時候,可以組織簽名改選業委會。如果業委會能夠積極整改,則志愿者小組可以協調維權業主們積極籌備業委會換屆時候的參選工作;如果業委會不積極響應業主們的要求,則志愿者小組可以開始組織罷免和改選業委會委員的連署簽名,達到20%以后可以要求街道辦事處組織罷免和改選工作。
綜上所述,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有三種: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小區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入住率超過30%的;小區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的。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包括:
1. 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
2. 首戶入住已滿兩年的物業管理區域,入住率在30%以上;
3. 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并且入住率超過30%的;
4. 業主大會成立條件: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開發商規劃面積的50%以上。
首先,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是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首要條件。這是因為,只有當小區有一定數量的業主入住時,才有可能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決策機構。如果入住率過低,那么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就缺乏足夠的代表性,難以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其次,首戶入住已滿兩年的物業管理區域,入住率在30%以上也是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重要條件之一。這個條件的設定主要是為了保證小區有一定的穩定性和成熟度,避免因為業主頻繁變動而導致業主委員會的運行困難。
再次,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并且入住率超過30%的也需要成立業主委員會。這個條件的設定主要是為了維護老小區的管理秩序和業主權益,確保這些小區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管理和服務。
最后,業主大會的成立條件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只有當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開發商規劃面積的50%以上時,才有可能召開業主大會,進而成立業主委員會。因此,這一條件也是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必要前提之一。
總之,成立業主委員會需要滿足多個條件,包括小區入住率、首戶入住時間和入住率、首批物業交付時間和入住率以及業主大會的成立條件等。只有滿足這些條件,才能夠保證業主委員會的代表性和有效性,進而維護小區的管理秩序和業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