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30萬沒全拿到錢是未遂嗎(敲詐勒索要給了錢才算嗎)
敲詐勒索沒有給錢能構成立案標準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那么敲詐勒索沒有給錢能構成立案標準嗎,下面由我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一、敲詐勒索沒有給錢能構成立案標準嗎
能。沒有拿到錢仍涉嫌犯罪。
按照《刑法》規定,已經實行了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成功的,屬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也是犯罪,同樣需要受到刑事處罰,但可以比犯罪成功從輕或減輕處罰。
所以敲詐勒索但是沒有拿到錢,也是構成犯罪的,屬于敲詐勒索未遂,只不過在處罰時,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脅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動作手勢;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后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并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所謂要挾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如以揭發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一般來說,威脅、要挾內容的實現不具有當場、當時性。但行為人取得財物可以是當場、當時,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時間、地點。但是,如果行為人為了迫使被害人答應在日后某個時間、地點交付財物而當場對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實際起的是與以實施暴力相威脅一樣的脅迫作用,只是因為其不是作為當場占有他人財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認定為搶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的,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為了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應當把握本罪的威脅和要挾方法(即脅迫)的以下特點:
第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制造、散布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群眾財物的,以及面對處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第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第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著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第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后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并非意味著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此種當場實施較輕加害行為、同時威脅將來實施較重加害行為的方式,可能影響行為人實際觸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體犯罪數量,應當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予以判斷。
采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行為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一是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后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
二是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三是行為人以日后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于敲詐勒索罪來說,行為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敲詐勒索沒有給錢能構成立案標準嗎”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已經實行了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成功的,屬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也是犯罪,同樣需要受到刑事處罰,但可以比犯罪成功從輕或減輕處罰。
敲詐勒索30萬沒錢還怎么辦
敲詐勒索30萬沒全拿到錢不是未遂,是既遂。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敲詐勒索沒拿錢算有罪嗎
法律分析:敲詐勒索未拿錢的,屬于犯罪未遂,未遂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怎么判刑,還需要看其他的犯罪情節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敲詐勒索沒給錢成立嗎
法律主觀:
在實踐中,或是由于被害人報警,或是因為被害人確實沒錢等原因,犯罪嫌疑人實施敲詐勒索行為后,時常會沒有拿到錢。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呢?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呢?敲詐勒索沒有拿到錢仍涉嫌犯罪現實生活中,犯罪嫌疑人實施敲詐勒索沒有拿到錢的,仍然涉嫌犯罪,涉嫌敲詐勒索(未遂)罪。按照《刑法》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同樣是犯罪,依然需要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但可以依法比照既遂犯(拿到錢的)從輕或減輕處罰。因而,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但因種種原因沒有拿到錢,仍然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只是在處罰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敲詐勒索沒有拿到錢的,某些情況下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敲詐勒索存在以下情形時,是可以認為不構成犯罪或免于刑事處罰。1、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如未遂犯(沒有拿到錢的),是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如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等。(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例如沒有拿到錢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從犯。(3)被害人諒解的。(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2、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即使認定為犯罪的,也應當酌情從寬處理。3、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敲詐勒索,是我國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之一,不管是否拿到錢,都涉嫌敲詐勒索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敲詐勒索沒給錢算是未遂嗎
法律主觀:
敲詐勒索30萬沒全拿到錢的行為不是未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本罪行為的,即使沒全拿到錢也構成既遂。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詐勒索沒拿到錢怎么定罪
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為,并且索要的財產達到數額較大的,就算錢沒有到手也是屬于犯罪的行為,按犯罪未遂進行處罰。
【法律分析】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從而構成犯罪。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恐嚇、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并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并未交出財物,均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所以只要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為,即已經構成犯罪,而對于沒有拿到錢只不過屬于敲詐勒索未遂,依舊會定罪處罰。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敲詐勒索錢財,但是錢沒拿到手,怎么判刑?
敲詐勒索對方的錢財雖然沒有拿到手也是屬于犯罪的行為,按照犯罪未遂來對其進行處罰,一般情況是對行為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對其處以或單處罰金,在此基礎上會有從輕或者減輕的處罰。敲詐勒索罪本身指的是以非法占有為其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惡劣方式,強行向對方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的是,敲詐勒索罪從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威脅或者要挾的相關方法,向公私財物的持有人強制索要其財物的一種行為。這里所謂的威脅和要挾指的都是能夠引起他人心理上產生恐懼的強制性方法。行為人采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來向受害人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的行為與他人在交付財物之間,可以具體表現為三種不同情況:第一種是行為人要求受害人要在其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去交付財物,否則當事人會在日后將其威脅的內容來付諸實踐。第二種是行為人當面對受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而威脅,要求對方答應在規定的時間與地點進行財物的交付。第三種是行為人在日后要對受害人實施侵害威脅,要求受害人當場進行交付財物。只有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達到比較大的程度或者多次對其進行敲詐勒索的,才會真正構成敲詐勒索罪,也就是說數額沒有達到較大程度或者既沒有達到較大程度又沒有屬于多次敲詐勒索的情況,就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