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期限監視居住的期限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監視居住的期限
監視居住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監視居住的期限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對于已經被拘留的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經過審查和進一步偵查后,認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準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準。這個時限在一般情況下是必須遵守的。考慮到有些案件重大復雜,在3日以內難以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或者對案情爭議較大等“特殊情況”,法律允許公安機關將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的時限可以再延長1日至4日。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些案件有涉及地區廣、調查取證量多、取證難度大等特點。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在7日以內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決定顯然時間太倉促,為了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對上述這幾種特殊犯罪嫌疑分子的提請審查批準時間可以延長至拘留后的30日內。
2、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每一機關有權決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如果被監視居住,每一機關有權決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一、可以適用監視居住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主要適用于以下情況:
1.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質、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涉嫌的犯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逮捕。同時規定,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不逮 捕,而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應當指出的是,法律規定對這些人可以不逮捕,而不是應當不逮捕,司法機關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對有些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盡管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如果不逮捕可能具有很大的社會危險性,也可以予以逮捕。
4.偵查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發現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時,為了既有利于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司法機關與犯罪作斗爭,對這樣的人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
綜上所述,申請監視居住后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那么在申請監視居住期滿后也是需要立即解除監事居住的,那么在申請監視居住時必須是要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是懷孕哺乳期間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請,如果在監視居住期間當事人做出了違法行為后也是會立即取消監視居住的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進看守所多久可以取保候審
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取保候審,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批準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跟送進看守所的時間長短沒有必然聯系,需要看嫌疑人是否有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視情節而定,情節越嚴重的越難取得取保候審,但是對一些特殊原因的刑事被告人可以批準取保候審,一般為遞交申請3日內作出答復。
犯罪嫌疑人所適用的取保候審若超過了規定期限,公安機關應當對其解除或變更取保候審措施。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有:
1、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是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以申請。
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在取保候審不會導致社會危險的可以申請。
3、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婦女,取保候審期間不會導致社會發生危險性的。
4、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但是案件還沒有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
從理論上來講,不管是什么案件,不管這些案件進展到哪里,都是可以直接對當事人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審最長時間是多久
取保候審最長時間是十二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流程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
2、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據等情況,判斷是否需要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3、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采取強制措施,可以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4、如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擔保人,并簽訂取保候審書;
5、犯罪嫌疑人需要按時到公安機關報到,并配合案件調查;
6、公安機關在調查清楚案件后,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中,對于因犯罪嫌疑被刑事拘留的人員,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后,被允許在規定期限內離開拘留場所,但必須遵守一定的限制和條件,以確保訴訟活動的進行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保釋方式,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旨在平衡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十二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以下情況取保候審決定將會被解除:
1、案件審結:如果案件已經審結,無論被告人是否被判有罪,取保候審決定均會自動解除;
2、取保期限到期:取保候審決定一般會規定取保期限,如果取保期限到期,取保候審決定會自動解除;
3、取保條件變更:如果被告人違反了取保條件,如離開指定的監管區域、拒絕配合調查等等,取保候審決定可能會被撤銷,重新實行羈押措施;
4、法院決定: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存在逃避訴訟、妨礙案件偵查、危害社會安全等情況,或者取保候審決定存在錯誤,法院可以決定撤銷取保候審決定,重新實行羈押措施。
取保候審流程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
2、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據等情況,判斷是否需要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3、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采取強制措施,可以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4、如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擔保人,并簽訂取保候審書;
5、犯罪嫌疑人需要按時到公安機關報到,并配合案件調查;
6、公安機關在調查清楚案件后,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的期限是有嚴格規定的,如果超過規定期限仍未撤銷取保候審措施,就可能會被視為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