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注冊資金繳足期限是怎么規定的(新公司法注冊資金認繳期限)
投資公司繳足注冊資本的最長期限不超過
法律主觀:
新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時只需繳足注冊資本的20%,其余可在公司成立后的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則可以在五年內繳足。份有限公司則根據設立方式而有所不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與有限責任公司一樣,也可以分期繳付,公司成立時,繳足20%,其余在公司成立后的兩年內繳足;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則需要一次繳足,亦即注冊資本只能與實收資本保持一致。
法律客觀:
《 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 和住所; (二) 公司經營范圍 ; (三) 公司注冊資本 ;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公司法規定認繳出資時間
新《公司法》注冊資本認繳期限一般都是由公司章程進行規定,目前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方式大多數都為認繳出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于履行出資義務的時間進行規定,股東只需在出資期限屆滿前履行出資義務即可。
企業注冊資本實繳時間是由公司章程的規定。認繳出資時間一般發生在實繳出資時間之前。認繳出資一般是企業章程規定應繳納的注冊資本的當天;實繳出資是指企業股東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所繳納的資金,實繳出資時間是指股東將資金或者資產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時間。
新《公司法》對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的規定為:
1.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2.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萬元。
3.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
4.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
認繳金額、出資時間雖是公司股東 (發起人)內部的自行約定,但也要切合實際:比如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應當與公司規模、股東自身經濟實力相匹配等。 出資時間應當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經營實際,不得約定為無期限或超過公司的經營期限。 因此對于公司注冊資金認繳時間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法注冊資本金繳納期限
法律主觀:
注冊資本金認繳期限 公司法 沒有特別規定。 而是 公司設立 或者變更的時候,由章程約定出資期限即可。 這就是說,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去約定出資期限。 股東之間約定即可,但是應該符合實際生活狀況和邏輯。 例如:一個公司兩個股東約定:注冊資本10000年繳清,這樣,公司的注冊資本無法得到實繳,與公司的發展沒有好處。 公司 法規 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 公司章程 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 有限責任公司 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 違約責任 。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 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法注冊資金繳足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2013年12月28日修訂發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作出了重大修改,公司注冊資本由實繳制轉為認繳制,對繳納期限亦原則上不再做強制性規定,而交由公司股東在公司章程里予以約定。
但對于一些特殊類型的公司,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仍然要求實際繳納出資,并對出資期限做了嚴格的規定。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實收股本總額,應當自公司成立之前繳納注冊資本。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注冊資金繳納期限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可知,有限責任成立之后,如果發現注冊的實際資金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金額,那么必須由股東不足差額。公司注冊資金認繳的期限是多久1、目前注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也就是說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注冊資本大小和注冊資本認繳期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所以,關于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的規定就是股東自己約定。2、公司注冊資本改為認繳制(除了銀行、保險等企業),承諾認繳多少,何時繳多少都可以,但承諾二年內繳清如果不繳清就是違背承諾,需要及時繳清但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繳清期限。3、注冊資本認繳期限并不是越長越好正因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是股東自己約定,于是有些創業者就認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是不是越長越好呢,其實不然,因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等信息是要向社會公示的信息。例如:你在章程里設置為2年,那么股東就要按約定時間內把資金到位。4、實行認繳制也相應配套出臺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條例規定企業必須在公示系統如實公示認繳、實繳額,便于公眾查詢。認繳資金也并非越多越好,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出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可以在約定出資期限屆滿前做注銷登記。5、雖然在實踐中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己約定,法律不做限制,但是客戶如果看到股東長期沒有向公司實繳注冊資本,有可能會認為股東沒有實力,會降低對公司的信用評級,而有可能影響公司業務。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冊公司認繳和實繳的時間規定
對于公司認繳和實繳的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依法制作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內應當包含具體的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該出資時間即為股東應當向公司給付實繳資本的最終時間,法律并未對一般公司企業的認繳期限作實質性規定,股東可以任意選擇約定的出資期限,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認繳資本則為設立公司的登記之日;
2、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依法應當在向他人募集股份前繳足約定的認繳資本;
3、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進入解散、清算程序的,股東出資期限加速到期,實繳期限從約定之日變更為被宣告破產、進入解散、清算程序之日。
注冊資本認繳和實繳有什么區別?
1、性質不同,認繳制不用再驗資,股東對所認繳的資本負法律責任;實繳制必須出資驗資,把資金凍結在開戶行,驗證資本金。
2、意義不同,認繳制方便了創業人員創業,先不用任何出資就可以注冊公司經營;實繳制必須出資驗資方可經營。
3、類型不同,認繳制的公司指一般的無重大風險類公司;實繳制公司涉及到財產安全類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