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舉證期限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中舉證期限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民事案件當中的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也能由法院指定,但是當事人自行協商的舉證期限需要經過法院的準許,如果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一般情況下不會少于15天,當事人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有困難的,可申請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一、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一般不會少于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一條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二、民事訴訟中哪些事實不需要舉證?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原被告不僅對自己的主張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同時要在人民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特別是對于被告方來講,因為原告一般在起訴之前就已經收集了相關證據,人民法院向被告發訴訟狀副本的時候,會告知舉證期限及逾期舉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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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民事案件舉證期限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如果是第一審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則不得少于十五日,如果是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則不得少于十日。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民事訴訟法舉證期限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4修正)》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民訴法舉證期限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訴法新解釋關于舉證期限 《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 開庭審理 時提出的舊規定。同時《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 民事訴訟 實踐要求。 《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 證人 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新民訴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放棄了剛性的“證據失權”規則,以要求當事人及時提出證據的強制性規定,同時輔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斷,來審視當事人逾期提出的證據是否可以進入審判。但未細化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情形下法官應當采取的不同處理方法和態度,也沒有明確具體訓誡的程度和罰款的數額,這有可能會引發關于司法尺度統一和公平性的新疑問。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律師推薦: 山東律師 邵陽律師 泉州律師 臺州 律師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舉證期限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
舉證期限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如下:
1、舉證期限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注:該條規定在民事訴訟法《開庭審理》章節中,開庭時可以提交新證據,可以要求重新調查、鑒定、勘驗,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只要和案件基本情況相關,法院一般都會準許。
2、司法解釋: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注: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是原則性規定,但因為非故意/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也應當被采納,因為故意/重大過失提供的證據只要和基本事實相關也應當被采納,說實話就是,除了庭后,啥時候提交都可以。
綜上所述,舉證期限的法律規定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民事訴訟舉證期限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事訴訟舉證期限規定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情形:當事人協商和法院指定。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天,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法院在送達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在該通知書中,法院將告知指定的舉證期限。如果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協議舉證期限的,可以達成協議,并經法院許可,協議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30天。二、關于舉證期限。《簡易程序規定》第22條:“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這里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前提是什么呢?(一)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是沒有協商舉證期限,如果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要求舉證的,那么法院應當準許(二)“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即使說,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那么法院應當準許。(三)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那么就要確定舉證期限,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特別說明,這里的不得超過15日是當事人協商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不是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15日。(四)簡易程序中法院的指定的舉證期限。《簡易程序規定》第22條該條最后,“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證據規定》第5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并經過人民法院許可。”這個規定適用于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即當時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三、民事訴訟舉證期限起算點是什么時候?論及舉證期限的起算,筆者認為應從答辯期間(不論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均默認為十五天)屆滿之日起開始起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問題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