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中的房子孳息和自然增值指
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包含三個要素:1、原物須為有體物;2、孳息的產生主要是自然因素;3、孳息可以與原物分離。果樹產出的水果,水稻產出的稻谷,雞生下的雞蛋,牛產下的小牛,這些均是典型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因財產交他人用益而產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股票分紅,租金等。自然增值是指因在夫妻未投入任何時間、智力、金錢、勞動等貢獻,而僅因市場因素導致的財產增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1、孳息是與原物相對而言的,是指由原物而產生的物。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屬性而產生的物,都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關系由原物所生的物。
2、自然增值是指在財產所有人擁有的財產因所有人以外的變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現的價值增長狀態(tài)。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三百二十二條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按照充分發(fā)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婚前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一般而言,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該條表明除以個人財產從事投資經營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外,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原財產所有人的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什么意思
孳息是指有原物產生的收益,這種收益的產生來源包括天然的和法定的,自然增值是指僅因市場因素導致的財產增值。孳息的歸屬以占有原物為原則,原則上來說,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約定孳息的歸屬。
孳息是指有原物產生的收益,這種收益的產生來源包括天然的和法定的,自然增值是指僅因市場因素導致的財產增值。孳息的歸屬以占有原物為原則,原則上來說,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約定孳息的歸屬。
一、孳息和自然增值指什么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屬性所產生的物,如果樹結的果實。法定孳息,是指物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等。自然增值是指因在夫妻未投入任何時間、智力、金錢、勞動等貢獻,而僅因市場因素導致的財產增值。溫馨提醒您,識別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關鍵因素是產生收益的原因。
二、孳息的歸屬原則
孳息的歸屬一般以占有原物為原則。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占有原物并不就有收取原物孳息的收益權。孳息不僅可為所有人取得,而且也可為非所有人取得。因為收益雖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但是收益權得與所有權相分離,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權時,其也就得收取孳息,而且收益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得排斥所有人的收益權能。也就是說,一旦非所有人有權收取孳息,則所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三、孳息的取得
孳息的取得需要分情況討論:
1.所有權人取得。所有權人取得是一種原則,這個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說,我們種植一棵桃樹,那么當桃子收獲時,肯定是種植桃樹的所有權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權。
2.債權人取得。債權人租賃一塊土地,進行種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長的植物,在正常情況下,自然要歸他所有。要不然,租賃人租賃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
3.用益物權人取得。這個類似于租賃,比如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就是為了獲得土地的孳息。
4.占有人取得。這種情況比較特殊,有此國家規(guī)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排除上述類似的占有狀況)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婚姻關系中的房子孳息和自然增值指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中孳息指的是從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兩種。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發(fā)生的原因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入物資、勞動、努力、投資、管理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