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判刑了欠款由誰來進場償還呢
借款人被判刑后所欠款項怎么辦
法律分析:還是要還的。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對借款人發出支付令后,借款人自收到支付令起15日內應償還債款;欠款人不償還的,債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法院判決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出借人可以就法院判決書2年內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欠款人被判刑了是否可以起訴
法律主觀:
由 欠款 人自己償還。法律規定, 債務 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 債權人 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 債務人 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 抵押權 的情形,致使 抵押 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 孳息 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如果借款人被判刑入獄,借款人的貸款由擔保人償還,如果擔保人也沒那么多錢還呢?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采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后,才可對擔保人采取法律行動。
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貸款的,放貸方起訴后,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依法判決貸款人歸還貸款、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借款人跑了,擔保人應先承擔還款責任,等找到借款人,再和借款人追訴。
貸款人和擔保人不主動履行判決的,會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或采取限制高消費、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如果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隨時恢復執行。
擴展資料:
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擔保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朋友借款7萬元逾期未還 擔保人被判償還本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