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賣房子要不要征地前夫同意并簽字
離婚后賣房子還需要前夫簽字嗎
法律分析: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規定住房產權屬于房產證登記人所有。房產證登記人是離婚的夫妻倆。兩位就是住房共有人。
房產想辦理過戶手續,需要房主首先取得住房的產權,有住房的房產證,契稅證明,和出讓性質土地證。貸款還清,無抵押。然后買賣雙方一起持有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以上住房三證,一起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如果住房是共有性質住房,需要房產證登記人和共育人一起簽字辦理過戶。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婚前房子離婚后賣房需要對方簽字嗎
法律主觀:
如果該房產已經分給了己方但是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或者是房產歸對方所有的,離婚后賣房子是需要對方簽字;或者是先辦理過戶手續,辦理完手續后,可以自由處分不需要對方簽字;如果該房產是屬于己方個人所有的,也不需要對方簽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后賣房子還需要前夫簽字嗎
離婚后賣房子是否還需要前夫簽字,需要根據不同是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如果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且在離婚時尚未被分割,那么離婚后女方想賣掉該房產的就需要經過前夫的簽字同意;
2、如果該房子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因其合法享有所有權,可以對房子進行處分,所以女方變賣房子的行為就不需要前夫簽字同意,女方自行變賣即可。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具體如下:
1、一般均分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
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后賣房子是需要對方簽字嗎
一、離婚后賣房子是否需要對方簽字
1、離婚后賣房子是否需要對方簽字的確定辦法:
(1)如果該房產已經分給了己方,但是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或者是房產歸對方所有的,則離婚后賣房子是還需要對方簽字;(2)但是先辦理過戶手續,辦理完手續后,或該房產是屬于己方個人所有的,則不需要對方簽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賣房子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賣房子的注意事項如下:
1、掛牌。房主在賣方時照一個靠譜的房屋中介是至關重要的,同時在選擇房屋中介公司時需要明確委托方式和掛牌期限,有些房屋中介為了壓低房屋價格而賺取中間差價,會下支付給房主一些定金,因此在賣方過程中千萬別收取中介的定金。
2、委托。不等于全部放權房主在賣房時最好不要全權委托,否則有些中介公司會不經賣方同意,完全按照自己意愿買賣該房屋,同時也會常常違背賣方的一些口頭意見,因此最好在賣房時不要完全放權。
3、謹慎交鑰匙。在買房過程中,最麻煩的就是帶人來看買房了,如果不留鑰匙給房屋中介公司,那么中介每次帶人里看房都需要花費較多時間和精力,如果留給中介鑰匙,又可能因為看房的人多而導致房屋出現損壞或者被盜的風險,因此交鑰匙需要謹慎,最好與中介約定好看房的注意事項。
離婚后賣房子需要對方簽字嗎
離婚后賣屬于個人財產的房不需要對方簽字,賣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單獨一方的處分權受到限制。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獨立實施的買賣另一方可以收回房權,但需要對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其損失;買受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經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離婚后買賣登記名下的房產是需要前夫簽字?
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房屋的性質以及離婚時是否確定產權歸屬來確定。
第一,如果該房屋系女方婚前出全資購買,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那么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延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雙方的婚姻狀態不影響女方出售房屋,也不需要前夫簽字。
第二,如果房屋是女方出首付購買,并登記在女方名下,但婚內共同償還貸款的,根據法律規定,婚內共同償還貸款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此種情況下,建議讓男方簽字,原因在于,法院對于一方出售上述房屋是否屬于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認知是不統一的,有的法院認為,一方支付首付并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內共同償還貸款的房屋仍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可以自行出售,有的法院則認為該行為屬于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如果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不管登記在誰名下,如果離婚時已經確定房屋歸屬,那么也不需要前夫簽字,如果離婚時未確定房屋歸屬,那么是需要前夫簽字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房產證上只有女方名字,離婚后賣房子,需要男方同意簽字嗎?
這個主要是看房子的產權是夫妻共有還是女方個人所有。如果房屋是在婚后夫妻共同購買,即使只有女方一個人的名字,一般也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時沒有明確分割的,離婚后依然是二人共同財產,所以賣房子時是需要男方簽字同意的。如果離婚時已經對房屋進行分割,確定屬于女方個人,則可以憑有效分割的法律文書,就不需要男方同意并簽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