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法院如何依授權核準死刑案件
對判決死刑的案件應該由哪一級法院進行核準
死刑是剝奪罪犯生命的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我國死刑的適用,歷來都采取極其慎重的態度,對死刑嚴加控制。那么對判決死刑的案件應該由哪一級法院進行核準?接下來由我為您解答。
對判決死刑的案件應該由哪一級法院進行核準
我國不僅在刑法中嚴格限制了死刑的適用范圍,而且在適用程序上還專門規定了一個特別的審查批準程序--死刑復核程序,也就是說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處死刑的案件以外,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都必須經過復核程序審查核準以后,才能生效,交付執行。判處死刑的案件有兩類,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這兩類案件在核準程序上是不同的:
1.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有些案件的核準權依法經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也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對這種情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作出同意判處死刑的裁定,然后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直接進行提審或者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提審后改判的案件是最終的判決,不能上訴或者抗訴;提審后仍然判處死刑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仍然為一審判決,可以上訴或者抗訴,如果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后仍然判處死刑,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處死刑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
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授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核準權。需要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作出維持死刑判決的裁定,同時也是核準死刑判決的裁定。
對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全面進行審查,并根據案件情形分別作出如下判決、裁定: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核準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同時由原審人民法院發布執行死刑的布告;
(2)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改判;
(3)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報送的材料包括報請核準的報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綜合報告、判決書以及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對其中一名或幾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也應當將全部案件的證據材料報送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報送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核準案件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訴訟文書齊備,并且一案一報。高級人民法院收到報請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需要全面對案件進行審查,經審查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予以核準;
(2)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進行改判。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復核核準程序?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2、依授權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特別關注:(1)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審查時應當提審被告人。(2)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①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準;②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③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對于重新審判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3)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裁定。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3、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4、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二審審理。高級人民法院經第二審審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1)同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此裁定立即生效,無需再經過核準程序。(2)認為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區別對待。其中,如果屬于檢察院提出抗訴而由高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并依法改判死刑的案件,無論該類案件是否屬于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范圍,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訴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必須遵從“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六、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以及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的復核核準程序(一)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復核核準程序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特別關注: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或者抗訴無理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并按照上述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上訴或者抗訴有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按照上述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3、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準案件的結案報告、判決書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訴訟卷宗和證據。4、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二)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的復核核準程序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后,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2、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3、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準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書各十五份,以及全案卷宗。4、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以上便是刑事訴訟法復核核準程序的詳細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其可以分為三種。案件復核后,如果不同意判死刑的原因是因為適用的法律是錯誤的或者是量刑不準確,應當改判。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
法律主觀:
為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現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的裁定、判決,或者作出不予核準的裁定。第二條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準。原判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但具體認定的某一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不完全準確、規范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第六條數罪并罰案件,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第七條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的,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復核程序審理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發回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提審或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九條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審理查清事實、核實證據的,或者必須通過開庭審理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第十條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第十一條依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核準或者不予核準死刑的,裁判文書應當引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條文,并說明理由。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