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房子判給我是否能賣(父母離婚房子過戶給孩子怎么操作)
離婚房子留給孩子,父母不能賣
如果雙方離婚時,已經將共有的房產歸屬于子女,且已經簽署離婚協議。那么這份協議是具備法律效力的,雙方都必須遵守和履行。也就是說,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單方面出賣該房產。
一、離婚房子歸孩子父母有權出賣嗎
住房既然協議歸孩子所有,那么父母都沒有權利處置賣掉這房子。如沒有辦理過戶給子女這房子,那么住房還是離婚雙方共有,處置住房需要雙方一期簽字辦理。一方辦不成。如果雙方離婚時,已經將共有的房產歸屬于子女,且已經簽署離婚協議。那么這份協議是具備法律效力的,雙方都必須遵守和履行。也就是說,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單方面出賣該房產。同時,如果一方已經單方面出賣,另一方可以選擇起訴,并要求賠償或者要求將該賣房款存于子女名下。
二、法律規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 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以上這些資料就是關于離婚房子歸孩子父母有權出賣嗎這個問題的部分法律規定,夫妻約定房子已歸子女,那么對于房產的處置權就有了相應的權限, 對于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的處理方法也是不一樣的,離婚后的父母是否有權再去處理已約定歸屬于子女的房產也是要看具體情況的。
離婚后房子判給一方另一方還能賣嗎
法律主觀:
離婚后,兩人婚姻期間取得的共同房產,一方不能賣掉。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 房屋所有權 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 房屋所有權證 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員會 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后房子判給孩子能賣嗎
離婚后房子判給孩子不能賣。
子女未成年的,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子女成年后,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出賣該房屋。
通常情況下父母離異后的房屋產權,一般可以協議住房產權歸夫妻任何一方或者辦理過戶給子女。如果父母將房子過戶孩子,孩子就是房子的所有權人。父母是沒有權利將已經過戶給孩子的房子賣掉的。根據相關的規定,擁有者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子擁有者有權利在自己擁有的房產上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父母離婚后房子給孩子了沒過戶,能賣嗎
法律主觀:
父母離婚房子是可以過戶給孩子的。過戶手續如下:如果夫妻雙方均同意,可以將房子贈與孩子。夫妻決定將共有房產贈與孩子后,孩子若成年,可以到房屋登記部門直接辦理變更登記;若未成年,辦理時須提交其監護關系證明和監護人身份證明,并在房地產證上備注其法定監護人姓名。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父母離婚協議房子歸孩子,沒過戶,房子賣了怎么辦?
如果離婚協議中房子是給孩子的,那么就是不能賣的。即使沒有辦理過戶的手續,夫妻一方也是無權出售這個房屋的。離婚可以是起訴離婚和協議離婚。但是要知道協議離婚是有30天的冷靜期的,而起訴離婚不適用此冷靜期。
一、離婚協議房子歸孩子沒有過戶能賣嗎?
不能。
1.房屋房產證是夫妻雙方一方名下,在離婚后將房屋歸屬于子女,但是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夫妻一方是無權出售該房屋的。
2.夫妻之間依據離婚協議書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后,該離婚協議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房屋應該歸屬于子女。
3.房屋雖然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但是如果已經將房屋交付給了子女,那么子女就享有房屋的所有權。
4.單方出售的話買方如果不知情,并且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屬于善意取得,子女無權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只能找出售的一方要求賠償。
在不利于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二、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為了可以執行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整改,在離婚程序中加入了冷靜期。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等。
1.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的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以及登記發證。如果再離婚了,近期屆滿的30天之內沒有去領取離婚證的,就視為撤銷離婚申請。離婚協議書中要對子女的安置以及財產債務的分割作出明確的處理,
父母離婚房子判給我可以賣嗎
父母離婚房子判給我可以賣。夫妻 雙方協議離婚 ,對房子的歸屬進行了約定,在 離婚協議書 中的,通常情況下依據該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手續 后,該離婚協議書就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的約定生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 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