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具體適用條件都有哪些(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取保候審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以下情形: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有哪些適用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取保候審在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外,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適用取保候審: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4、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5、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7、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什么
取保候審 的適用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 管制 、 拘役 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 逮捕 ,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 訴訟 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 羈押 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 變更強制措施 ,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有哪些適用條件和程序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等。取保候審程序是:由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司法機關審核決定是否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適用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適用的條件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