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寫一個人的名字離婚怎么辦(結婚后買的房子寫一個人的名字離婚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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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寫的男方名字離婚怎么辦
法律主觀:
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房產,即使房本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雙方也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分割共同房產,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房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離婚時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依法不予分割。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房產證只寫了老公名字離婚怎么辦
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的,但如果該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依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可以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果是男方個人買的,登記的也只有男方名字,那么屬于男方個人財產,不用分割。
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
(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2、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
第
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占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于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
(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3、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
(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第
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第
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第
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于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后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婚后房子只寫一個人名字離婚算誰的
一、婚后房子只寫一個人名字離婚算誰的
1、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婚后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而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已經擁有的財產,如房產、車輛、存款等。如果婚前已經擁有了房產,那么離婚后該房產仍然歸該人所有。
2、其次,如果房產是在婚姻期間購買的,但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那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后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處理。如果該房產是一方個人財產,那么離婚后該房產仍然歸該人所有。
3、最后,如果房產只寫了一方的名字,但是另一方出資購買了該房產,那么離婚后該房產應該由雙方共同協商處理。如果無法協商,那么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4、總之,婚后房產只寫一個人名字離婚后歸誰所有,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處理。如果是一方個人財產,那么離婚后該財產仍然歸該人所有。如果存在爭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二、婚后買房寫名字要注意什么
1、 確定產權比例: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財力和貢獻確定產權比例,一般情況下,按照財產出資比例分配產權比較公平。
2、 確定購房方式:夫妻雙方可以選擇以共同購買、一方購買、或分別購買的方式購房,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
3、 確定購房資金來源:夫妻雙方應該明確購房資金的來源,避免因為資金來源不清晰而引起的糾紛。
4、 確定房屋用途:夫妻雙方應該明確房屋的用途,是自住還是出租,以及出租的收益如何分配等問題。
5、 確定房屋維修責任:夫妻雙方應該明確房屋的維修責任,包括維修費用的分攤、維修時的責任等問題。
6、 確定房屋轉讓方式:夫妻雙方應該明確房屋的轉讓方式,包括協議轉讓、公證轉讓、法院強制執行等方式。
7、 確定房屋貸款責任:夫妻雙方應該明確房屋貸款的責任,包括還款方式、還款期限、還款金額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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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寫一個人名字離婚怎么辦
夫妻可以協商分割,由一方取得房子,之后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房子寫一個人的名字離婚,一般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如果是婚前獲得或者購買的房子,則寫一個人的名字就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仍歸一方所有,不分割,如果是共同財產所得,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法院根據房產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的證明:
(1)雙方婚前有何個人財產,如有,提供有關財產的品名、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及價值,購買時間、財產的存放地點等。
(2)共同財產需提供的證據同個人財產。
(3)雙方有無共同購置的私有房產,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點、門牌號、間數、朝向、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現在的使用狀況、房屋的價值。
(4)有無共同存款、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賬號、戶名、金額存入儲蓄所名稱及地址,是定期還是活期的有關情況,存單現由誰持有。
(5)現金情況:人民幣、港幣、外幣,提供具體的數額,由誰掌握等證據。
(6)提供合伙入股、個人經營等財務狀況的證據。
(7)債權:債權的數額等義務人的情況。
(8)債務:提供有關證據。
(9)雙方經濟收入狀況(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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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內房子寫一個人的名字離婚怎么辦
婚內房子寫一個人的名字離婚時分割如下:
1、離婚時如果雙方對于該房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婚內房產只寫一方的名字,如果該房產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需要雙方協商分割;但是如果房子存在下列情況的,則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歸一方所有:
(1)但是如果房子存在下列情況的,則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歸一方所有:
(2)房子是一方用個人財產全款購買的;
(3)房子是一方受贈與獲得的,贈與人明確表示只贈與這一方;
(4)房子是一方繼承獲得的,被繼承人明確表示只由這一方繼承房產。
離婚時房產分割糾紛起訴的流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婚內房產寫一方名字的,離婚時如果雙方對于該房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由于該房產是婚內獲得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雙方都有權參與分割;雙方對此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房子只有一個人名字離婚歸誰
首先要判定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5.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6.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財產認定分類如下: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買房需要注意的有:
1、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算共同財產,但分配比例不定。
2、大多數人認為,對于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的產權房屋,另一方加上名字,可理所當然地享有二分之一的產權。通常來說是這樣,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是按份額分配,一般都是均等的分割,那么也有加名特別的約定,比如說你的房子比較大,這個房子的價格是過億的房價,規定你只有十分之一的房,所以加名時會規定你只有這個份額。
3、在司法實際的判例中,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雖然確定加名字的一方有產權份額,但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方式,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法院會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結婚的年限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實際產權份額不足一半。
4、因此,夫妻雙方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同時,可通過協議明確確定每個人在房屋所享有的產權份額,以此確定離婚財產分割時的比例。有這樣的協議,房屋的產權才可得到充分保護。
5、舉個例子:房產證上有名字沒出錢離婚仍難分一半房產
小夫妻離婚時,夫妻名下房屋要分割,女方以產證上有名字為由,要求分得婚房的一半折價款。但是房屋是父母出資購買,購房時,對購買房屋的出資情況以及房屋的實際權利人,簽訂一份家庭協議,女方以“見證人”的身份在協議上簽了名,與房屋沒有關系,僅是“掛名”而已。最后法院認為根據家庭協議約定,房屋由男方父母出資購買,產權也歸兩人所有。但是,基于在實際購房時將產權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男方父母對此并無異議,因此,房屋應認定為男女雙方和男方父母四人共同所有,女方只能分得房產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