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愿不繳社保單位還需承擔相關法律風險嗎
員工放棄買社保,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公司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雖然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公司仍然需要承擔責任,并按照相關規定要求為員工繳納社保。如果公司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員工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社保的辦理材料:
1、公司基本信息:需要提供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稱、企業類型、注冊地址、聯系電話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需要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護照等;
3、公司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要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以證明公司的合法經營和組織結構;
4、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如果委托他人代辦社保手續,需要提供授權委托書;
5、員工名單:需要提供公司員工的名單,包括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出生日期、入職日期等信息;
6、員工身份證明材料:需要提供員工的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護照等;
7、員工社保繳納比例:需要提供員工社保繳納比例,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和不同類型的公司社保,其具體操作流程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操作需要根據當地的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員工自愿不交社保違法嗎
法律主觀:
1.公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義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即使員工自愿放棄,公司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2.《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員工自愿不繳社保,企業無責嗎
有責任的。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勞動者雖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并作出書面承諾,但會有最終會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故公司把相應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而并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將給公司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另《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也即意味著公司仍應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針對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如何處理的問題,《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義務后可依法要求勞動者退還已實際支付的相應費用。也可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無效合同所獲取的利益應當予以返還。
另外,我們還應看到繳納社會保險不光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也是責任的主體。我們知道,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法律不會干涉,即是說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于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允許的。
員工申請不繳納社保企業有風險嗎?
法律主觀:
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法律風險: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且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員工不買社保公司承擔什么風險
法律分析:
個人辦理社保必須要有當地城鎮戶口,還要年齡在女45/男50歲以下。符合以上條件,可以憑戶口、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每月的1-20日,到戶口所在地的社保管理處辦理靈活就業人員社保。單位參保,需要在單位注冊地社保局進行申請。員工不愿意購買社保,用人單位應與員工多溝通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超過規定時間不為員工購買社保,用人單位將會承擔行政責任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1、對于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企業可以在員工手冊中作為錄用的條件之一,可以規定“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企業辦理社會保險需要的材料”等作為企業試用期錄用的條件。2、對于已經過了試用期的不愿意繳納社保的員工,企業一般是不能直接以員工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好的方法是企業與員工進行協商,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衍生問題:
怎么買社保?
單位購買社保,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完整并加蓋印章;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信息登記及參保登記手續,對未實施五證合一的單位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個人購買社保,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會代為申報,繳費。
員工自愿不交社保協議有法律效力么
法律主觀:
員工自愿不交 社保 的勞動協議是部分無效的。用人單位不能與員工簽訂協議來免除本單位的法定責任、排除員工的合法權利,該部分內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勞動合同 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者自愿不繳納社保的單位需要承擔責任嗎
員工自愿放棄參加 社保 單位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 社會保險 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作為無效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仍然應當承擔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社保是我國的強制保險,用人單位是必須給員工繳納的,即使員工簽訂了放棄參加社保的協議,用人單位也需要給員工購買社保,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02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對于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員工和企業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勞動者自愿不繳納社保,單位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社會保險的參加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并無選擇或協商的余地,不能自行以金錢給付或其他形式取代該法定義務。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力義務。
法律分析
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本身是違法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根據人社部工作人員表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應盡義務,不能根據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意愿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強制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所以,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么辦法和借口,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于違法行為。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