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給員工簽合同對單位有什么影響
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有什么影響
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的影響如下:
1、未簽訂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
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3、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4、不簽勞動合同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秘密。
5、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6、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單位與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有什么風險呢?
單位與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存在以下風險:
1、法律責任風險: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等;
2、勞動爭議風險:如果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存在勞動爭議,由于沒有書面勞動合同,難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也會增加解決糾紛的難度和風險;
3、用工風險:未簽訂勞動合同可能導致用人單位無法有效管理和約束職工,職工也可能因為沒有書面保障而缺乏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從而導致用工風險的出現;
4、經營風險:未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會導致用人單位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人力資源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從而影響企業的經營效益和競爭力。
單位與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不合法的勞動關系,可能會對雙方的權益產生不良影響如下:
1、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單位與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會被視為用工不合法,單位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罰款等法律責任,而職工可能會得到相應的賠償;
2、無法享受權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可能無法享受相關的勞動權益和保障,例如社會保險、工資福利、休假等;
3、法律糾紛:如果發生勞動爭議,未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會使雙方在維權上面臨困難,因為缺乏書面合同作為證據;
4、經濟風險:未簽訂勞動合同可能存在隱患,例如職工在工作中發生意外或者產生其他損失,單位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綜上所述,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單位和職工應當盡快簽訂勞動合同,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如果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上存在爭議,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或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企業不給員工簽合同對單位有什么影響
法律分析: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未簽訂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