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辦手續直接走(試用期不辦手續直接走人)
試用期沒辦理離職手續有什么風險
對于用人單位來講,一般都是有自己的規章制度,為了更好的保障企業的發展,對于員工適用期辦理離職也是有一定規定的,但是要了解一下離職手續的辦理方式。那么試用期不辦理離職手續后果有哪些?下面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試用期不辦理離職手續后果
1、沒有提前3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民法典》的情況,勞動者不辦離職就直接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2、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二、辭職時單位不辦離職手續怎么辦
由于法律的強性規定,勞動者要求辭職的權利得到保護,對于勞動者這種提前30天的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
因此,提前告知期結束后,勞動者解除勞動生效,可以離開單位。
單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內辦理交接手續而導致的損失,勞動者不予承擔。
告知期結束后,用人單位不及時根據規定,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在動十五日內為勞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給勞動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勞動者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試用期辭職工資怎么算
試用期辭職工資規定:
第一,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工資的,除非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么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
第二,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工資。
以上就是關于試用期不辦理離職手續后果的相關介紹,勞動者如果不辦理離職手續就自動離職的話,會給企業和公司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要注意提前向用人單位發出辭職申請。對此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建議可以咨詢一下的律師。
試用期如果不辦離職手續直接走
法律主觀:
試用期不辦離職手續直接走人是有影響的。勞動者私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影響也不是很大,但是在勞動者需要辦理離職證明的時候單位可能會延后辦理。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簽離職單直接走會怎么樣
法律主觀: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辦離職就直接走人,如果沒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那么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試用期結束不簽合同可以直接走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結束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不可以直接走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試用期離職直接走
沒有提前3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不辦離職就直接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試用期離職領導不批可以直接走嗎
試用期離職領導不批可以直接走。
一般來說,在試用期想離職的話就算公司不同意也是可以走的。因為勞動者提出離職是不需要經過公司的同意的,勞動者只需要提前三天用書面的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呈交辭職信即可,三天之后雙方的勞動合同就會解除。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三天提出,不提前提出的,應當賠償對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試用期離職的注意事項
1、提前了解離職政策:在離職前,應該了解公司的離職政策,包括試用期多長、離職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公司等。如果公司有規定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公司,應該盡量遵守。
2、妥善處理工作交接:在離職前,應該盡量妥善處理工作交接,把自己負責的工作內容、項目或客戶等,詳細地交接給同事或領導。這樣可以保證離職過程不會給公司帶來太大的影響。
3、維護好個人形象:在離職前,應該盡量維護好個人形象,避免因為個人原因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比如,應該盡量保持積極的工作態度,避免在工作場合出現負面情緒等。
4、不要帶走公司資產:在離職前,應該避免帶走公司資產,如電腦、文件等。如果需要帶走個人物品,應該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
5、保證個人資料安全:在離職前,應該盡量保證個人資料的安全,如個人郵箱、手機等。
試用期不辦離職手續直接走人
法律分析:試用期不辦離職手續直接走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